(D)就實質合法性而言,記過處分未遵照特定形式,校長的處分可能迫成無双
16.李姓高中生去年參加「111 學年度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考試」,是臺灣大學醫學系的「落榜頭」,他不滿校方未排除在校生錄
取或增額錄取,導致其就讀機會遭排擠,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讓他錄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指李生總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不
會因為其他考生身分有異而影響其就讀機會,判他敗訴。請問若李生不服氣,接下來他可以怎麼做?
(A)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 (B)對國立臺灣大學進行申訴
(C)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D)向我國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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