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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為什麼第二題的二審無罪

三好一八檢察宮: 生字 本案犯罪成立的事實是維持經營被禁止的結社或知受禁止、猶加入 眾 求權利的民人 若至於犯罪的情狀、則深有可論的點。台灣人唱自由解放或為要求權 3 今彼入 運動,當先要打算自己的立腳地,所以當局要賦予權力,更需觀察甚至” 各 六蟻地及呈醒 辣末雁補的時條 , 才可呈和權利鞍吝導的民情、寢和於 和 清國,至領臺後大正五年,叛亂相續,絕不能說臺灣已經平治。並舉 爆發 位、六林事件等,皆屬台灣人對日本反抗爭亂的事實。更如西來說事件到生 寢 半, 術見及台灣估有一入暗通消息於日本人, 這是宜注意的事。內地人 灣人不能安心,因為巧起種和事變,所以自治要、參政權的賦與真是准章。 共計)于和正信車( 1919 年 ) 以來提售六三號搬麻、起各種的政治運動。 加條 了入代、朮伯條汕歷大的折量。大正刀上」 月條太自信人 馮制度與台灣人的參政權、六三號法律搬廢,於臺灣施行法律和內地同一, 圖名 芭橫折天情,即由總督的委令炮行 , 事實上蓉自十一年一月有特別立法, 而殆無使用 , 且一面帝國領土的延長主義、同化主義、共學主羲、訴願施行、 太法商法施行,和台灣人的權利已漸漸日進,能浴此等的恩典,依我個人想 來 , 高郁過早的可性。本件被告的主張 , 是唱民族的解放、民旅自決、自由平 等、排斥內地延長主義 , 日漸增長不遜的行為,在理應該要考慮自己的立除 地,觀察時勢,由漸而進方為當然。旦料被告反總督的意 ,托內地的政治家, 要求權利,這樣舉動很是無理,可說是不祥了。印度伏在英國的治下、百五十 年始有賦予自治權, 臺灣於日本領台後不過二十五年即得自治權,但是印度能 移受得自治權有相當的理由 ,( 第一次世界 ) 大戰當時印度對英國非常盡忠誠 被告中多有崇拜印度的顏智( 甘地 ), 而顏智是親英主義的人.....-他反抗英 國 別有相當的理由,被告等不學其善處、獨效其吐處 ,是真不解顏智的為 人 ,必先有相當誠意向本國盡力,若不見容然後可似顏智的憤怒。現在臺灣可 稱如顏智的人物,只有辜顯榮一人可以當得。本案的被告人年齡都在三十歲前 後乃至二十歲前後,句是白面的娃生,沒有政治的經驗。敢出過激的行動、非 難總督政治、徒惑民眾、更染害純白的學生,這是踩蹣和衷協同的蛙旨,況不 向總督障情、偏向內地請願,真是無視總督了。被告等要求若是總督果不能 容 , 再蜴誠意運動才是道理,.:又說臺灣已布自治制,雖是官還,算是賦予參政 袖於台灣人 , 宮選便是人民選的第一楷層1然被告不知何故竟敢抱懷廖想、排 斥同化,,-,不音和日本同化 , 就不是日本的優良國民 ; 既不喜同化政策, 此際宜 上去畫灣。--.,儲字內地人政党 , 真可說是皇放的手段,大概的觀察 ,( 台灣議 會 期成同盟會不是生於大正十一年, 定必以前就有變形繼續 , 其後身為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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