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竊盜罪判刑
依法符合自訴
生活情境題組
犯黑金槍毒等終身不得參選
① 法治教育議題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四大類犯罪者不得參選,如附表。
現行條文
「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選罷法排黑條款重點
三讀修正通過
30.(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曾犯刑法妨害投票自由罪、投票行
賄罪
「經判決確定」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經依刑法判決確定」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增訂
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之罪
新增
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曾犯國家安全法等相關之罪
.
項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黑)
.
·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毒)、槍砲(槍)及洗錢者(金)
「犯上述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修正為「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
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修正為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
此外,為遏止境外勢力藉由委託播送廣告,影響選舉或罷免活動,三讀通過條文規範,報紙、
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
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的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的完整紀
錄,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的罰鍰。
29.由上文及表中內容判斷,關於「曾犯黑金槍毒等不得參選」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要違反刑事方面的法律即剝奪參政權 非包括所有刑事犯罪
(B)新增「曾犯黑金槍毒」之褫奪公權刑罰
(C)以行政管制方式限制「曾犯黑金槍毒者」參選
(D)以附加刑的方式限制「曾犯黑金槍毒者」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