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張祈 約5年以前 在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之前,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度」,其二級二審為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而在106/9/6修改了法規,將行政訴訟改為 「三級二審制度」,其三級二審為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其實並沒有所謂的地方行政法院存在, 修改二級二審至三級二審法條的同時,為了不增加不必要的麻煩(例如還得增設地方行政法院),故採取了在地方法院內開設行政訴訟庭來配合三級二審新制。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