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與法律
大學

我想問第四題
丙符合刑法第347條第一項,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
為什麼只符合347第一項呢?
刑法第347條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項不符合嗎?我不太理解( -᷅_-᷄ )

馬來西亞旅遊,於下塌的飯店草 四、忠華民國國籍之甲己夫雪 到區來西亞角之兩男夥同其他不知名的匯條林醒》 甲於反抗中3 的自負笑亡,乙則站而等人的俘秋) 而再向己家屬要求 500 萬美元同 金。己家屬與中華民國警方及馬來西亞警方合作,假意與兩約好支付 購金,於丙取贖金時將丙逮捕。試問:丙之殺人及擄人勒贖行為,能 否依我國刑法加以處 ?銜2 關 用4 0
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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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因為第二項是結果加重犯,這部分的主觀犯意是過失,而題目上的反抗中殺之看起來是屬於主觀犯意的故意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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