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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彈劾總統副總統"而非"罷免總統副總統"
區別在哪?
總統副總"彈劾"案=>總統副總統做錯事了=>一般是犯法,而且還不是普通的犯法,因為總統有司法豁免權(意思是說總統被選出來代表人民的意志,是國家的臉面,而且隨便換元首會造成國家動盪或被其他國家利用操弄直接讓對手被"斬首"),所以小事不罰,一般都是等總統任期當完才會接受審判,所以會被彈劾的,往往是"違反憲法"。
既然是犯下國家根本大法,只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判決總統副總統"違憲",對不起啦,不用交給人民複決了,犯法鐵定是要滾下來的,所以你會發現貪污對總統副總統都是在卸任後才清算,因為他最多只是犯"刑法",但憲法的意義就是國家存在的根基,作為總統副總統人民的最高代理人"違憲",就是國家的叛徒,叛徒就不用給你體面了
韓國前總統-朴槿惠,就是洩漏國家機密"還被抓到",還沒當多久,直接被憲法法庭送進監獄

總統副總"罷免"案=>只是不想給你當,給我下來,並沒有"違憲",但人民作為老闆,想換人也不需要理由,只是罷免成功條件很高(畢竟選總統很耗國家資源的),罷免才需要在立法院投票通過,被"公民複決",目前台灣只有立委和高雄市長被"罷免"過,還沒有總統被罷免的先例

總結:彈劾是做錯事,所以是司法院審(有罪無罪不可能交給大家投票決定,這很恐怖),罷免只是單純不想讓你當,所以交給全國人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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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決是對「事」 不是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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