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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血親、姻親的親屬關係
依照民法第967條[2]規定,血親指彼此有血緣關係,像是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姑叔姨舅、兄弟姊妹、堂表兄弟姊妹等。
依照民法第970條[3]規定,姻親包含三種類型: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而提問中「父親的配偶的女兒」是本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類型中,因此沒有姻親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上重組家庭的小孩沒有親屬關係,也就沒有結婚相關的法律限制。

妮٩(ˊᗜˋ*)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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