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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寫?

----- 宣讀「米蘭達宣告」,是電影中常見的一種橋段。 「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 「審問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在審問過程中,你也有權讓律師在場。」 「如果你無法負擔一名律師,你希望的話法庭可以為你指定一名律師。 「如果你決定現在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回答問題,你也有權隨時停止回答。」 | 3 這種電影情節設計,是真有其事,美國警察、檢察官在逮捕罪犯,或者審訊罪犯時, 必須告知嫌疑人,他們所享有的沉默權, 「可以拒絕回答執法人員的提問、拒絕向執法人員提供信息之權利。」 根據這項規定,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須明白無誤地告知嫌疑人以下事 實, 「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被告有權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請根據上述,回答下列問題: 3
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 「被告有權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 一早日水落石出。 請根據上述,回答下列問題: 一下他的文大殺了,或 三、不要了,才會讓她無法 1. 這項源自美國的權利,跟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哪一項原則最相近。 答:( 2.( 你覺得宣讀「米蘭達宣告」,是想達成下列哪一項效果? (A)加速犯罪審理 (B)完善保障人權 (C)避免被告逃脫 (D)提供律師就業。 1 广 3.( )請想像,如果沒有「米蘭達宣告」這種規定,很有可能發生什麼事情? (A)被告逍遙法外 (B)頻繁發生冤案 (C)警察執法困難 (D)上院業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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