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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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規範: 外在控制:法律/輿論/勸導/獎懲 內在控制:將習俗/道德/信仰內化作為處事原 則,違反時會感到羞愧 法律提案 政府案:由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向立法院 提出 委員案:由立委15人以上/立法院內黨團提出 審議程序: 議程排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一讀: 1.念標題 2. 依性質交付相關常設委員會 (1)公聽會 (2)黨團協商 (3)逕付二讀:法案急迫有共識,可直接略過 常設委員會,直接送交二讀 二讀:修正+討論內容 三讀:改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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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 公布: (1)總統10日內公布 (2)窒礙難行: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在10日內給立 法院覆議 施行:總統公布後的第三天發生效力 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經濟/財政/教育... 特種委員會:程序/紀律/修憲/經費稽核 復議:立法院對於通過或經否決的議案於同一會 期中提出再審議 覆議:行政否決權。行政院認為決議窒礙難行時 提出覆議,立法院須重新審議法案 附議:會議進行時提出的臨時動議,須達到表達 支持人數的門檻才能進行表決 法律解釋的原則: 不可超出法條文義: 文義解釋:透過文字意義解釋 目的解釋:以法律規範得目的解釋 體系解釋:探究條文間上下文的脈絡 歷史解釋:以立法之初的目的解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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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變更或擴大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法律適用的原則: 三段論法: 大前提:法律規範 小前提:案件事實 刑法 結論:法律效果 公然侮辱 罰金 重要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普通法:適用一般人事時地物。Ex:民法 特別法:規範特定人事時地物。Ex:消費者保護法 實體從舊: 實體法:違法當下,應使用當時的法律 程序從新: 程序法:僅涉及案件審理程序,不涉及個案權利 義務關 T 1.黨團協商可增進各政黨間的對話,有利小黨發聲 2. 程序委員會由各政黨依其在院會席次的比例分配 3.覆議後,若立法院仍過半數支持,則維持原案 4. 行政立法司法皆有解釋法律的權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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