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L5公民 權利救濟
หนังสือเรียน: 康軒 公民 第四冊 B4
11
1138
0

Junior High 2
公民L5的部分
如果喜歡可以按顆愛心💞
有想看的筆記也可以留言
會盡快放上的

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B4 15 權利救濟訴訟 訴訟 最後手段地點:法院 民事訴訟 私人間糾紛 150萬↓案件 不可上訴 地 原告 被告 告告 自訴 (律師) 一審 方 上訴 院 > 當事人提出: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官不介入主動調查: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非告訴乃論唯一解決之道 三級三審 警調 檢察官(公訴 法官尚未審判 被害人→告訴 訴秩序 嫌疑犯為無罪 第三人告發 ⇒無罪推定原則 嫌疑犯自首 0 0 自訴(律師) 地 正義一 最高法院 三審 高等法院 - 審 行政訴訟 政府的處置違法or不當 公訴 A.先找其上級提訴願上級不處理,提行政訴訟自訴 檢察官 檢 律師 *各訴訟限制: RAND 「地方法院 高等 最高 民事: 150萬 ↓ 「行政訴訟庭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 刑事:三年↓ 1935 交通or 簡易(40萬↓) → 二審(終結) 行政:三級二審制 (第二審必終審) 通常(40萬↑)→二審(終結) M 40萬為界or較輕處
ページ2:
(權利救濟 和解訴訟 調解訴訟 仲裁找專業人士 訴訟 【訴訟上 訴訟外) (民事 (刑事) 行政 和解 無第三者 執行力 時間 其他 訴訟外 X 訴訟前自行和解、不履行→訴訟 訴訟上 強制 訴訟後法官面前,強制執行 調解 第三方介入 5→調解成立後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可否再訴訟:不可 .適用範圍:民事糾紛告訴乃論刑案 仲裁 專業人士介入 書面協議 專業仲裁人,仲裁庭 適用範圍:商務、貿易、勞資 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成立告 法院核定 一『調解」 [ 不成立 X > 確定判決 利益 「訴訟 衝突! 吳同等效力 訴訟外 和解」 不履行 X ⇒訴訟上和解
ページ3:
B4 15 權利救濟訴訟 訴訟 最後手段地點:法院自訴→律師 民事訴訟 私人開纠纷 +各訴訟限制. 1935 (第二審必終審) 40萬為界or較輕處分 最高法院 RAND 『民事150萬↓ (# 原告 方刑事:三年 ↓ 自訴 法行政、三級二審制 被告 (律師) →當事人提出,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官不介入主動調查:不告不理你。 檢察官(公訴)+法官尚未審判 嫌疑犯為無罪 * 『刑事訴訟、非告訴乃論唯一解決之道 辦訴秩序 嫌疑犯為無罪 ⇒ 無罪推定原則 警調 被害人→告訴 第三人 告發 犯犯 嫌疑犯自首 自律師). 正義 → 0 行政訴訟政府的處置違法or不當 三找其上級提訴願,上級不處理,提行政訴訟 法院 訟庭 ↑ 高等 行政法院 二審(終結) ↑ 我會找專業人士 其他 刑事 解:不履行→訴訟 前,強制執行 調解成立後 訴訟:不可 斷追究 提告訴 對造人 Have a nice dayt 【定判決同效力 最高 行政法院 和解 通常(4(萬)→二審(終結)
ผลการค้นหาอื่น ๆ
สมุดโน้ตแนะนำ
ประวัติการเข้าดู
คำถามที่เกี่ยวข้องกับโน้ตสรุปนี้
News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ยังไม่มี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