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High
2
社會

B4L5公民 權利救濟

หนังสือเรียน: 康軒 公民 第四冊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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絢羽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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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High 2

公民L5的部分
如果喜歡可以按顆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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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B4 15 權利救濟訴訟
訴訟
最後手段地點:法院
民事訴訟 私人間糾紛
150萬↓案件
不可上訴
地
原告
被告
告告
自訴
(律師)
一審
方 上訴
院
> 當事人提出: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官不介入主動調查: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非告訴乃論唯一解決之道
三級三審
警調
檢察官(公訴
法官尚未審判
被害人→告訴
訴秩序
嫌疑犯為無罪
第三人告發
⇒無罪推定原則
嫌疑犯自首
0
0
自訴(律師)
地
正義一
最高法院
三審
高等法院
-
審
行政訴訟 政府的處置違法or不當
公訴
A.先找其上級提訴願上級不處理,提行政訴訟自訴
檢察官
檢
律師
*各訴訟限制:
RAND
「地方法院
高等
最高
民事: 150萬 ↓
「行政訴訟庭
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
刑事:三年↓
1935
交通or
簡易(40萬↓) → 二審(終結)
行政:三級二審制
(第二審必終審)
通常(40萬↑)→二審(終結)
M
40萬為界or較輕處

ページ2:

(權利救濟
和解訴訟 調解訴訟 仲裁找專業人士 訴訟
【訴訟上 訴訟外)
(民事
(刑事)
行政
和解
無第三者
執行力 時間
其他
訴訟外
X 訴訟前自行和解、不履行→訴訟
訴訟上 強制 訴訟後法官面前,強制執行
調解 第三方介入
5→調解成立後
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可否再訴訟:不可
.適用範圍:民事糾紛告訴乃論刑案
仲裁 專業人士介入
書面協議 專業仲裁人,仲裁庭
適用範圍:商務、貿易、勞資
與確定判決同效力
成立告
法院核定
一『調解」
[
不成立 X
> 確定判決
利益
「訴訟
衝突!
吳同等效力
訴訟外
和解」
不履行 X
⇒訴訟上和解

ページ3:

B4 15 權利救濟訴訟
訴訟
最後手段地點:法院自訴→律師
民事訴訟 私人開纠纷 +各訴訟限制.
1935
(第二審必終審)
40萬為界or較輕處分
最高法院
RAND
『民事150萬↓
(#
原告
方刑事:三年 ↓
自訴
法行政、三級二審制
被告 (律師)
→當事人提出,當事人進行主義
法官不介入主動調查:不告不理你。
檢察官(公訴)+法官尚未審判
嫌疑犯為無罪
*
『刑事訴訟、非告訴乃論唯一解決之道
辦訴秩序 嫌疑犯為無罪
⇒ 無罪推定原則
警調
被害人→告訴
第三人 告發
犯犯
嫌疑犯自首
自律師).
正義 →
0
行政訴訟政府的處置違法or不當
三找其上級提訴願,上級不處理,提行政訴訟
法院
訟庭
↑
高等
行政法院
二審(終結)
↑
我會找專業人士
其他
刑事
解:不履行→訴訟
前,強制執行
調解成立後
訴訟:不可
斷追究
提告訴
對造人
Have a
nice dayt
【定判決同效力
最高
行政法院
和解
通常(4(萬)→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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