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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graduate
社會科學與法律

法學緒論&憲法

354

7708

2

學鴻

學鴻

開始新的筆記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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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普通法庭「行政訴訟庭
(%)
司法院|
一行政法院
- 專業法院
△ 法律形式:门
- 民事庭
L刑事庭 牽涉人身自由
1
·成文法/不成文法(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特別法(刑法/毒品,貪污)
·公法/私法(憲法、行政法、民商法)
·實體法/程序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總則「行為
→「刑法(實體法) (1~99)-共犯
品法學緒論
No.
Date
6.法官人 →法官3人↑
獨任制& 合議制
最高 第3審
高等級分院 第2審
第
「各級地方
-罪責
分則國家法益
(100~3.)-社會法益
一個人法益及額
刑事訴訟法(程序法)
立法院審議法案流程圖: 7
·母法子法(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
△ 法律制定:7
提案→審議(一讀。委員會二讀,三讀
「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行政 4依據法律規定
政府機關提案及立法委員提案
程序委員會編列議呈報告事項
列入議程讀會。
不列入議程
院會報告事項,宣讀標題。
列入達程果護退回有
一法律優位原則
e
法律:
立委提議40人 ↑
連署附議,讀
1.法律條例、通則
2.經立院通局,總統公佈
命令:
1.各機關發布,稱規程,規則、細則、辦...
2.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即送立院
審查審查
二讀會
三讀會
Chey culture

ページ2:

讀→委員會二讀→三讀)→總統公布
律保留原則
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據法律規定
法律
大法官解釋
優位原則
命令
則
統公佈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chryvcul
·culture

ページ3:

No.
法條本身表面架構:
·條、項、款、目
ex:刑法第10條
f.依序: (一). 1.(). ①
I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Ⅲ.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所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沾或難治之傷害。
●法律文字之解釋方法及重要性:
三段論法
·大前提:法律解釋/法律之構成要件
·小前提:事實證據
.結論:法律效果
ex: 請問該如何判斷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某甲停車,忘繳
20元停車費,又忘後續補繳,結果被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300元,某甲
認為「忘繳20元,結果被罰300元,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之判斷基準
1.意義: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和其所採行的「手段」之間,
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禁止過當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行政行為(憲法§23.
行政程序§7)。比例原則尚可再細分下列三項子原則:
Chryvculture
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手段如果

ページ4:

No
法學緒論
無助於目的之達成,代表該手段必然不適當,又稱為「合目的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如果有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手段,應從中選擇對人民權益
損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損害最小原則」。
(3) 衡量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行的手段,必然對當事人帶來干預並造成損害,
此一損害應該於達成目的所得到的利益,又稱為「狹義比例原則」。
2.具體內涵
·常用解釋用語區辨,
前段/後段:
憲法§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
專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本文/但書:
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
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及/或:
106
民法§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
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2: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得/不得:
民法§18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
便
民法§171:自由不得拋棄。
應:
不能
民法§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
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愿意,應以文字為準。
視為: e法律擬制,無法舉反證推翻
一定
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推定:法律擬制,可反證推翻
民法§124:出生之月一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
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124)
Chryu culture

ページ5:

No.
Date
.適用:直接引用該條文,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即屬
憲法§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
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準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事項,為精簡法律文字,以準用以其他類似規定
行政程序法§149: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事項,因立法疏忽,解釋上適用採「相類似的事項應
該為相類似的處理」。[刑法X]
·聲請,多用於「司法機關」
1.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2. 刑事訴訟法§176-2: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
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 申請:多用於「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20.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1.定義性、解釋性法條,
民法§66(物之意義(一)一不動產)
ME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67(物之意義(一)-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1. 規範性法條(有法律效果。
司 刑法§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的法律種類,7
·憲法類: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行政法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懲戒法
·刑事法類:刑法(總則、分則)、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Chryv culture

ページ6:

適用本
似規定
事項應
請調查
證人到場
No.
法學緒論
·民事法類:民法(總責、債總、债名、物權、親屬、繼承)、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商事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銀行法
·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
A
· 如何快速上手:门
·從每部法規第一條立法目的作為導讀,大多可從中知悉所欲規範之目的。
[貪污治罪條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只處罰公務人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掌握條文要旨
•寫法條文字之注意事項「」、
△體系化的閱讀與準備。1
·架構性方法關讀,利用法規本身的章節編排。
<以刑法為例>
-第一篇總則,第一章法例、第二章刑事責任、第三章未遂、第四章正犯與共犯
·第二篇分則:第一章~第十章:國家法益
第十一章~第二十一章:社會法益
第二十二章~第三十六章:個人法益
之。
H
Choyoculture

ページ7: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No.
憲法
Date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L.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
。
·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基本權利「列學基本權
L概括基本權
-權力分立「總統
·基本國策
-行政權
立法權
一司法權
- 考試權
L監察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源: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大法官
人數:15人(包含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任期:2年(院長、副院長x)
應具條件:司法官、法律專家學者
提名過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終身職之有無,本身有司法官身分才能享有
•負責審理之類型:7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7 會議方式
總統、副總統導劾案件]憲法法庭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聲請釋憲
§7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補充
總罷免 → 中選會→人民
統[彈劾 司法
直接
1. 中央或地方機關 2.立法委員3.法官)
Chrys culture
4.人民、法人、政黨(窮盡所有訴訟程序))

ページ8:

B
No.
Dat
憲法用修改/領土變更案
A
·制憲與修憲不同
.門檻十分高
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12)
領土變更案(憲法增修§4V)
@憲法之修改,立法院立法委員14提議, 5/1 出席及出席委員決議,提出憲法
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
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第二章一基本權(人民之權利義務)
- 平等權
人身自由
1. 言論自由權
·宗教自由權
·工作權
訴訟權
一.平等權#547.584.666.694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
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
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法律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苦
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
之關聯性而定。
視障按摩案$649
·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法
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
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 與憲法§7平等權,§15工作權、§23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
罰娼不罰嫖?$666
Choyvculture,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

ページ9:

,有效
憲法
拘留或NT3萬以下罰鍰之「意圖得利與人窗,處罰鍰規定是否合憲?
↓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
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與憲法§7之平等原則有意。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二人身自由權 # 384.582.588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之
·本條規定之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
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
法律程序,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得為之。
出獄次日午前釋放票#677
·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執行指揮書備註3記載:「如無其他刑事案件偵
審中,執行期滿之翌日上午,由監獄驗明正身釋放」
·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
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8條及第23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起失其
效力。
·有關機關應儘速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
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三、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
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表意自由(象徵性言論、商業性言論)、不表意自由·
#656法院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合理範圍內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
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公開道歉。
·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
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Chryocutture

ページ10:

No.
Datett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577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
·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
示於菸品容器上。」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
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
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
而適當之限制。
四.宗教自由權#490.573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
-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果予優待或
不利益。國教之禁止
·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二) 五行動自由權#6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合於憲法保
障人民行動自由。
·雖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
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
衡。
六.工作權#584.682
.選擇職業之自由
·執行職業之自由
蘋果日報跟追案#689
·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鏡
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
即算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ページ11:

(10/31)
七. 訴訟權 #418.667
No.
憲法
<補充>
• 民法 15年(消滅時效)
A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刑法「告訴乃論:6個月
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
※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這個,只有時效問題
·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學生訴訟權利案#684
4 受處分,退學等之救濟
4. 大學自治的衡酌與尊重
行刑(追訴時效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4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3.考生有辨色力一色盲情形
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
平等權保障之虞
·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
之警案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
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
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
章之規定與目的周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並無牴觸。
• 違憲審查
·大前提:國家法規侵害什麼權利?
憲法上權利所揭櫫之標準
·小前提(比例原則檢驗)
系爭法規立法規範目的
系爭事實行為的處罰或限制有無合乎比例原則
憲法§23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v.culture

ページ12:

侵害時,得通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齊。
個,只有時效問題
#
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式招生簡章」3.考生有辨色力一色
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

ページ13:

No.
2.結論,合意/違憲
131 A [#584]
·事實。
:
小黃於有殺人未遂前科已經服刑完畢,出獄後想開計程車為業,但「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
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故小黃向警案局申請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執業登記遭
拒絕,歷經訴願與行政訴訟均敗訴,遂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違憲」。
· 檢視合憲、違憲流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ㄣ可能侵害[工作權]、[平等權]
((二)檢驗比例原則
(目的)
為維護乘客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建立計程車安全
營運之優質環境,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手段)
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比例性)
無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附論
若已有方法證明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
(1)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
●例B[#749]
•事實:
小黃是計程車駕駛,因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所列
之罪(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確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67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
☆ 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
Chculture
廢止執業登記。

ページ14:

No
Date
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有貪臧枉法)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我。
·總統特殊保障了
·憲法§52(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388.627:
1. 總統身分所有非個人特權
2.不得拋棄
3. 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4.他人刑事案件可做證人
二、行政。
憲法第五章§55——行政院長:總提名,立法院同意
憲法增修§3-行政院長:總統提名
·對立法院負責:
1.受質詢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2. 覆議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3.不信任案
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
三立法:
·憲法第六章、憲法增修§4
·主要業務:議決法律案
Chey culture
預算案
戒嚴案
大赦案
宣戰案
媾和案

ページ15:

No.
• 立法委員]
條約案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兩岸司法互助及打擊犯罪協議)
·代議民主展現
·人數:113人
(區域、不分區:單一選舉二票制)
(院長、副院長:委員間互選)
·特殊權力與保障:
1.調查權 (319調查委員會)-
(1)2.言論免責權(院內言論)
「區域(個人名議)
<補充>
立
委 不分區域——政黨票(可以遞補)
-原住民
→對人
四.司法
·憲法第七章、憲法增修§ 5
.對事:偵案中,審判中案件(x)
已判決、偵察終結(v)
·司法院:司法解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人員懲戒
· 法官:終身職
審判獨立
法官與檢察官的不同(統稱司法官)
<補>
員收
「行政上:(降級、停職、撤職)
→送至司法院公懲會
警賄司法上(貪污)
【法院判決
《補>法官(司法院) vs. 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
五.考試
·憲法第八章.憲法增修§6
·考試(公職、專技)、公務人員銓敘
.考試委員19人,任期6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六監案
·憲法第九章,憲法增修§7
·糾正(對事)、彈劾(對人)
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
Chry culture

ページ16:

No.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補>公務人員:1234567891011 12 13 14
任
•薦任
*薦9以上→ 監察院→司法院公懲會
[財產申報】
七.地方制度
·法源:憲法§118.憲法增修§91
簡任
·直轄市、其他省縣市: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
·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25)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25)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這意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738
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應
3 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是否合憲?
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L 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
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
·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
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Choyvculture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訪客
訪客

為什麼跟我上的憲法差這麼多🌚

jean
jean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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