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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庭「行政訴訟庭 (%) 司法院| 一行政法院 - 專業法院 △ 法律形式:门 - 民事庭 L刑事庭 牽涉人身自由 1 ·成文法/不成文法(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特別法(刑法/毒品,貪污) ·公法/私法(憲法、行政法、民商法) ·實體法/程序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總則「行為 →「刑法(實體法) (1~99)-共犯 品法學緒論 No. Date 6.法官人 →法官3人↑ 獨任制& 合議制 最高 第3審 高等級分院 第2審 第 「各級地方 -罪責 分則國家法益 (100~3.)-社會法益 一個人法益及額 刑事訴訟法(程序法) 立法院審議法案流程圖: 7 ·母法子法(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施行法) △ 法律制定:7 提案→審議(一讀。委員會二讀,三讀 「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行政 4依據法律規定 政府機關提案及立法委員提案 程序委員會編列議呈報告事項 列入議程讀會。 不列入議程 院會報告事項,宣讀標題。 列入達程果護退回有 一法律優位原則 e 法律: 立委提議40人 ↑ 連署附議,讀 1.法律條例、通則 2.經立院通局,總統公佈 命令: 1.各機關發布,稱規程,規則、細則、辦... 2.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即送立院 審查審查 二讀會 三讀會 Chey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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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委員會二讀→三讀)→總統公布 律保留原則 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據法律規定 法律 大法官解釋 優位原則 命令 則 統公佈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chryvcul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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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法條本身表面架構: ·條、項、款、目 ex:刑法第10條 f.依序: (一). 1.(). ① I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Ⅲ.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所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沾或難治之傷害。 ●法律文字之解釋方法及重要性: 三段論法 ·大前提:法律解釋/法律之構成要件 ·小前提:事實證據 .結論:法律效果 ex: 請問該如何判斷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某甲停車,忘繳 20元停車費,又忘後續補繳,結果被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款300元,某甲 認為「忘繳20元,結果被罰300元,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之判斷基準 1.意義: 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和其所採行的「手段」之間, 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禁止過當與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行政行為(憲法§23. 行政程序§7)。比例原則尚可再細分下列三項子原則: Chryvculture 適當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手段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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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法學緒論 無助於目的之達成,代表該手段必然不適當,又稱為「合目的性原則」。 ②必要性原則:行政機關如果有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手段,應從中選擇對人民權益 損害最小的手段,又稱「損害最小原則」。 (3) 衡量性原則:行政機關所採行的手段,必然對當事人帶來干預並造成損害, 此一損害應該於達成目的所得到的利益,又稱為「狹義比例原則」。 2.具體內涵 ·常用解釋用語區辨, 前段/後段: 憲法§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 專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本文/但書: 民法§26: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 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及/或: 106 民法§4: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 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2: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得/不得: 民法§181: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 便 民法§171:自由不得拋棄。 應: 不能 民法§4: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 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愿意,應以文字為準。 視為: e法律擬制,無法舉反證推翻 一定 民法§7: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推定:法律擬制,可反證推翻 民法§124:出生之月一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 而不知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124) Chryu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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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Date .適用:直接引用該條文,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即屬 憲法§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 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準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事項,為精簡法律文字,以準用以其他類似規定 行政程序法§149: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類推適用:法律未規定事項,因立法疏忽,解釋上適用採「相類似的事項應 該為相類似的處理」。[刑法X] ·聲請,多用於「司法機關」 1.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2. 刑事訴訟法§176-2: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 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 申請:多用於「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20.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1.定義性、解釋性法條, 民法§66(物之意義(一)一不動產) ME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67(物之意義(一)-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1. 規範性法條(有法律效果。 司 刑法§27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構成要件,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的法律種類,7 ·憲法類: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行政法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懲戒法 ·刑事法類:刑法(總則、分則)、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Chryv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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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 似規定 事項應 請調查 證人到場 No. 法學緒論 ·民事法類:民法(總責、債總、债名、物權、親屬、繼承)、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商事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銀行法 ·國際私法 ·國際公法 A · 如何快速上手:门 ·從每部法規第一條立法目的作為導讀,大多可從中知悉所欲規範之目的。 [貪污治罪條例]: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只處罰公務人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掌握條文要旨 •寫法條文字之注意事項「」、 △體系化的閱讀與準備。1 ·架構性方法關讀,利用法規本身的章節編排。 <以刑法為例> -第一篇總則,第一章法例、第二章刑事責任、第三章未遂、第四章正犯與共犯 ·第二篇分則:第一章~第十章:國家法益 第十一章~第二十一章:社會法益 第二十二章~第三十六章:個人法益 之。 H Choyo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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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No. 憲法 Date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L.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 。 ·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基本權利「列學基本權 L概括基本權 -權力分立「總統 ·基本國策 -行政權 立法權 一司法權 - 考試權 L監察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法源: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大法官 人數:15人(包含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任期:2年(院長、副院長x) 應具條件:司法官、法律專家學者 提名過程: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終身職之有無,本身有司法官身分才能享有 •負責審理之類型:7 ·解釋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7 會議方式 總統、副總統導劾案件]憲法法庭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聲請釋憲 §7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補充 總罷免 → 中選會→人民 統[彈劾 司法 直接 1. 中央或地方機關 2.立法委員3.法官) Chrys culture 4.人民、法人、政黨(窮盡所有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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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No. Dat 憲法用修改/領土變更案 A ·制憲與修憲不同 .門檻十分高 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12) 領土變更案(憲法增修§4V) @憲法之修改,立法院立法委員14提議, 5/1 出席及出席委員決議,提出憲法 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 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第二章一基本權(人民之權利義務) - 平等權 人身自由 1. 言論自由權 ·宗教自由權 ·工作權 訴訟權 一.平等權#547.584.666.694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 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 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法律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苦 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 之關聯性而定。 視障按摩案$649 ·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法 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 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 與憲法§7平等權,§15工作權、§23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 罰娼不罰嫖?$666 Choyvculture,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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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憲法 拘留或NT3萬以下罰鍰之「意圖得利與人窗,處罰鍰規定是否合憲? ↓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 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與憲法§7之平等原則有意。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 遲於2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二人身自由權 # 384.582.588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之 ·本條規定之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 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 法律程序,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得為之。 出獄次日午前釋放票#677 ·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執行指揮書備註3記載:「如無其他刑事案件偵 審中,執行期滿之翌日上午,由監獄驗明正身釋放」 ·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 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 8條及第23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起失其 效力。 ·有關機關應儘速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 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三、言論自由權 ·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 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 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表意自由(象徵性言論、商業性言論)、不表意自由· #656法院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在合理範圍內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 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公開道歉。 ·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 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Chryocut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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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Datett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577 ·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 ·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1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 示於菸品容器上。」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 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 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 而適當之限制。 四.宗教自由權#490.573 ·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 -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 ·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果予優待或 不利益。國教之禁止 ·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二) 五行動自由權#69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合於憲法保 障人民行動自由。 ·雖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 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 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 衡。 六.工作權#584.682 .選擇職業之自由 ·執行職業之自由 蘋果日報跟追案#689 ·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鏡 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 即算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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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七. 訴訟權 #418.667 No. 憲法 <補充> • 民法 15年(消滅時效) A ·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刑法「告訴乃論:6個月 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 ※保留法律追訴權?→沒有這個,只有時效問題 ·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學生訴訟權利案#684 4 受處分,退學等之救濟 4. 大學自治的衡酌與尊重 行刑(追訴時效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4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3.考生有辨色力一色盲情形 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 →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 平等權保障之虞 ·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 之警案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 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 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 章之規定與目的周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 規定並無牴觸。 • 違憲審查 ·大前提:國家法規侵害什麼權利? 憲法上權利所揭櫫之標準 ·小前提(比例原則檢驗) 系爭法規立法規範目的 系爭事實行為的處罰或限制有無合乎比例原則 憲法§23 (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 v.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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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時,得通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 齊。 個,只有時效問題 # 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式招生簡章」3.考生有辨色力一色 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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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結論,合意/違憲 131 A [#584] ·事實。 : 小黃於有殺人未遂前科已經服刑完畢,出獄後想開計程車為業,但「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 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故小黃向警案局申請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執業登記遭 拒絕,歷經訴願與行政訴訟均敗訴,遂聲請大法官解釋,主張「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違憲」。 · 檢視合憲、違憲流程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ㄣ可能侵害[工作權]、[平等權] ((二)檢驗比例原則 (目的) 為維護乘客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建立計程車安全 營運之優質環境,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 (手段) 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比例性) 無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附論 若已有方法證明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時, (1)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 ●例B[#749] •事實: 小黃是計程車駕駛,因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所列 之罪(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確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7.§67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 ☆ 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 Chculture 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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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Date 為通過。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有貪臧枉法)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我。 ·總統特殊保障了 ·憲法§52(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388.627: 1. 總統身分所有非個人特權 2.不得拋棄 3. 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4.他人刑事案件可做證人 二、行政。 憲法第五章§55——行政院長:總提名,立法院同意 憲法增修§3-行政院長:總統提名 ·對立法院負責: 1.受質詢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2. 覆議 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 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3.不信任案 全體立法委員1/3以上連署。 三立法: ·憲法第六章、憲法增修§4 ·主要業務:議決法律案 Chey culture 預算案 戒嚴案 大赦案 宣戰案 媾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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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立法委員] 條約案 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兩岸司法互助及打擊犯罪協議) ·代議民主展現 ·人數:113人 (區域、不分區:單一選舉二票制) (院長、副院長:委員間互選) ·特殊權力與保障: 1.調查權 (319調查委員會)- (1)2.言論免責權(院內言論) 「區域(個人名議) <補充> 立 委 不分區域——政黨票(可以遞補) -原住民 →對人 四.司法 ·憲法第七章、憲法增修§ 5 .對事:偵案中,審判中案件(x) 已判決、偵察終結(v) ·司法院:司法解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人員懲戒 · 法官:終身職 審判獨立 法官與檢察官的不同(統稱司法官) <補> 員收 「行政上:(降級、停職、撤職) →送至司法院公懲會 警賄司法上(貪污) 【法院判決 《補>法官(司法院) vs. 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 五.考試 ·憲法第八章.憲法增修§6 ·考試(公職、專技)、公務人員銓敘 .考試委員19人,任期6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六監案 ·憲法第九章,憲法增修§7 ·糾正(對事)、彈劾(對人) 監察委員29人,任期6年 Chry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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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補>公務人員:1234567891011 12 13 14 任 •薦任 *薦9以上→ 監察院→司法院公懲會 [財產申報】 七.地方制度 ·法源:憲法§118.憲法增修§91 簡任 ·直轄市、其他省縣市: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 ·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25)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 ·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25)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這意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738 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應 3 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是否合憲? 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L 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 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 ·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 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Choyv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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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跟我上的憲法差這麼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