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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 二、 民事糾紛的解決 DateF ◎侵權行為 因故意or過失而損害他人物品、傷害他人身心健康、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明知且有意未善盡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義務 民事賠償 1.回復原狀 2.金錢賠償→賠償金額應合理 。 債務不履行 。 簽訂契約的其中一方不履行契約,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解除契約or要求賠償 民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完全行為能力人須自行負責 ○民事糾紛的處理 -訴訟外和解成立「履行 . 「不具強制執行力(私下) 調解 透過調解委員會 -訴訟—— 調解 ·不履行. E. 訴訟 成立→送交法院核定(與法院判決同一效力) •不成立一 訴訟 訴訟上和解(與法院判決同一效力) 費時費力费財法院判決 ·強制執行→透過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 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提供免費調解服務(不影響訴訟權) 民事訴訟> 當事人主動提出→法官不主動介入調查 →雙方須提出有利己方的證據→法官判決 ·訴訟上和解→由書記官製作和解筆錄(等同法院判決) ☆和解≠調解!!! Chry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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