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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犯罪追訴 Review: 主刑(本刑) 從刑(附加刑7 專章 可單獨宣告並科處依附主刑科處單獨/依附 生命 自由 財產資格(能力,名譽刑 獨立刑 死刑 無期徒刑罰金褫奪公權(可投票)財產刑 有期徒刑 2(X公務員,候選人)沒收 Review: 告訴乃論 1非告訴乃論 拘役 由告訴人(被害人or 告訴人沒有提起 其家屬)提起告訴 告訴,檢察官仍需 依法追究犯罪 檢察官才可追究犯罪 輕微,無損公益 較嚴重,有損公益 可藉調解和解.. 只能用訴訟方式救濟 要求對方撒回告訴 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竊盜、公共危險 Review: 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刑事案件 12个,未滿18 14↑,未滿18 犯較輕微刑罰,觸犯最輕本刑5年个 曝險少年 有期徒刑的重罪 判為保護事件後 檢查官偵查,起訴, 由少年法庭審理 少年法庭審理 受保護處分 刑事制裁例外 Pr 優先用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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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犯罪追訴 *刑罰目的: . 應報理論:「懲罰,報復」由國家以公權力代替 被害者復仇 . 一般預防理論:預防犯罪(嚇阻社會大眾 避免犯罪)→防止 特別預防理論:利用刑罰矯正犯罪, 教化受刑人來改善再次犯罪 * 綜合理論:報應,威嚇,教化結合 *法益,刑法謙抑: 法益:以法律保護重要利益 國家法益:國家安全,國際關係,行政司法公正 社會法益:社會公平秩序,維護交易信用,道德 .個人法益:生命,自由、身體、財產,名譽等 ⇒ 犯罪行為仍遵守罪刑法定刑法謙抑原則 刑法謙抑: 刑法以國家强制力為後盾,基於「節制」思想,在必要 和合理的最小限度內為之→刑罰是最後不得已手段 ,除罪化:行為由刑事處罰中去除 例:通姦→經《釋字第791號→改為賠償,行政處罰 ·入罪化:例:數位性別暴力,妨礙穩私、不實影像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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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罪刑法定主義: 宣告特定行為構成犯罪之前,需經過法律明文規定,才能動用刑罰 人民事先知道《刑法》規範內容,發揮一般預防(預防犯罪)的效用 *罪刑明確性;構成要件須於條文中明確規定 【處罰方式、限度、法官裁判權力皆須明文規定) *習慣法禁止:習慣法→沒有經過立法機關正當程序 但社會中多數人認可,為國家 所承認 習慣法於法律效果上不明確, ) 不能作為刑事處罰的依據 *禁止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引用和行為 相似的條文 《刑法》未規定的犯罪,不能類推相似的法條處理 *禁止溯及既往:《刑法》僅能處罰法律生效後 的行為,X溯及既往 → 例外:從舊從輕原則 ' 從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從輕行為後之法律有利行為人者,使用有利的法律 *犯罪成立認定: 構成要件:立法者經確認各種犯罪行為要件後,規定於《刑法》中, 作為該行為需受刑罰的依據 客觀:依罪刑法定主義,符合《刑法》 主觀:故意→有意造成 過失→疏忽,不注意而構成犯罪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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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若無阻卻違法 事由 具有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①依法令的行為;現行法律容許行為 法警執法時,殺害死刑犯,雖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但屬於依法行政 ②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業務上必要做的正當行為 醫生幫病人開刀,屬於必要救助責任 ③正當防衛 ④ 緊急避難:避免生命、自由、財產之緊急為難而出於不得已行為 行為. 構成要件 符合 該當性 符合 違法性符合 符合有毒 性 犯 罪行為 4大阻卻考慮責任能力 違法事由 (不罰,減輕處罰) @檢查官偵察:「告訴→被害人、親屬 告發→ 任何人皆可 自首 犯罪人自行投案 偵察完成,不起訴:沒有足夠證據,追訴期已過 緩起訴:輕罪,考量犯罪動機暫不起訴 起訴:有明確證據,將嫌疑人提起公訴 起訴了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書送到法院 7 ·被害人提起自訴→被害人有自訴權, 自己占在原告立場or 向檢察官提起告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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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救濟:當事人對結果不服時,可再提上訴】 . 三級三審:設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三個審級審判 ·限制上訴:避占證據明確的事件占據 司法資源 [傷害、竊盜、詐欺、侵占、最重本刑 三年以下之罪,不得上訴到第三審 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 被告的權利保障: 無罪推定原則:在受刑事指控時,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公開審判認定 有罪前,都應該被認定為無罪 正當審查程序:偵查不公開 避免媒體公審、未審先判 不可公開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外的人 為自己辯護:選任辯護人:被告請律師協助在審判中, 維護自己的權利 強制辯護: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 高等法院第一審案件 - 因精神、心智問題無法陳述者 -具原住民、低收戶身份且申請強制 辯護者→法院指證 辯護人、律師 不自證之罪原則:緘默權 法官不可因被告選擇緘默,而做出對其 不利的行為 受公正審判:法官依據證據認定事實(違法取得證據需排除) pillows 法官自由心證「論理法則 法官合乎邏輯自由推論 「經驗法則 依客觀經驗累積歸納,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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