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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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高二公民B3 2-3~4-2

หนังสือเรียน: 三民 第三冊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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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公民2-3基本權利的限制
私益vs公益
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政府的限制:維護公益與私益
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根據憲法§23 保護人民,在正當目的下依法局限在必要範圍
(一)限制目的要正當前提:正當目的
消極
積極
1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e.g.禁養老院
2.避免緊急危難e.g颱風、地震、流行病
13.維持社會秩序e.g.噪音管制*社維法
4. 增進公共利益eg.健保.土地徵收
(二)以法律限制 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狹義的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法律限制
不能由行政機關訂命令限制
立法牽制行政
3-2
要有明確依據
法律保留 或授權才行
嚴
(三)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法律優位 不牴觸上位階即可寬
1.適當性原則手段w.s目的
⇒手段能否達成目的(要能達成目的,不要緣木求魚)
2.必要性原則手段v.s手段
⇒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不要大砲打小鳥)
④
3. 衡量性原則手段v.s目的
=>利之弊,不要殺雞取卵

ページ2:

3-1人民生活受行政法影響
行政法:非獨立法典
介入人民生活方式
(一)干涉行政:以公權力強制或禁止人民
1.行政行為直接干預
2.課予義務與負擔
(二)給付行政,提供福利服務或利益。增進公共利益
eg. 托育補助、補貼節能家電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
單方面對外做出決定
行政契約:雙方公法上所訂之契約
eg. 建保特約、公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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