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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及民主治理 ②選舉參與: ①具中華民國國籍 1.公民可作為,選民(選舉權)→符合身分者可投票年齡≥20 候選人1被選舉權) →可選擇加入政黨/無黨籍 →受監護宣告,褫奪公權尚未 撤消者無權 2.選舉投票原則: ③在該地持續 居住四個月以上 1正副總統選舉 需在中華民國居住 6個月↑,設籍15年) -普通原則:公民資格不另設限(不分種族、性別...)→選舉權普及化 -平等原則: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直接原則:不假託他人,親自投票(落實主權在民) 無記名原則:自由意志,秘密投票(選票不公開,不攜帶違規 物品進入投票場所) 3.常見的選舉制度: →參選者最終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多數決制①相對多數決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 該選區應當選名額為1人 由最終得票數最高者當選 ⇒單純,有利政局穩定⇒有利大黨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 → 該選區當選名額為2人以上 由最終得票數高至低排序, 依應當選人數依序當選 ⇒ 只要有一定比例的群眾支持 就有機會當選 ⇒對小黨,無黨籍較有利, 缺:容易出現激進黨派 ②絕對多數決當選者最終得票率超過50% ⇒不利於小黨 可能需多輪投票才有結果→勞民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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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及民主治理 3.常見的選舉制度;比例代表制 ①各黨於選舉前提出候選人名單 ②選民於選票圈「政黨 ③將各黨得票率轉換為膺當選席次 ④名單上候選人依序當選 ⇒各政黨擁有的席次比例和該政黨 在選舉中的得票率相等 > 小黨只要擁有一定的得票率就可分配 到席次優:社會多元意見表達,表現民意 缺:小黨林立,議事無效能, 政局不隱定 混合投票制:結合多數決+比例代表制 →各占一部分 SO 台 德 ⇒選民會有2張票,一票選 政黨,一票選人稱 「單一選區兩票制」 ①並立制席次計算: 區域席次+比例代表席次 各選區當選人(比例代表席次 加息) = 國會席次 × 政黨得票率 洛選區 ⇒對大黨較有利當選人加總) ②聯立制:總席次一區域席次↑ (國會總席次x政黨得票率) = 比例代表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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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及民主治理 混合投票制 並立制 聯立制:總席次以比例代表制決定 →扣除各政黨在國會中已當選的席次後, 若有不足再以比例代表制補足 *可能發生超額當選的情況>國會總 ·席次可能超過預設席次 德國從2025開始,眾議院席次固定, 不再有超額席次 ⇒依政黨得票率分配各黨總席次, 對小黨有利,但容易造成小黨林立 Ce ” 若在內閣制國家需組成聯合政府 Review:選舉投票vs.公民投票 -選舉投票:選出公職人員/間接民主/選舉權/ 資格: ① 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 在各該選區持續居住4個月↑/正副總統6個月个 公民投票:決定法案或政策/直接民主/創制複決權 資格: ① 中華民國國籍,年滿18歲 ②在各該選區持續居住6個月↑ Review”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 居住6個月个 中央:正副總統 40歲 1設中華民國國籍15年, -直轄市長 30歲 任期4年 -行政官員 縣(市)長 30歲 連選得連任一次 地 鄉(鎮、市)長 26歲 (最多8年)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26歲 ·村里長 中央:立法委員皆為23歲 -民意代表 14年)連選得連任 區 在合選色持战 居住 (無任期限制)居出 (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 佳價 地方: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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