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社會 翰林公民B5U3-4(段考用)
หนังสือเรียน: 翰林 公民 第四冊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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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High 2
內含國中社會 翰林公民B5U3-4 刑法 民法 責任能力 刑事訴訟法 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筆記內容不完整,建議熟讀課本/自修後再看,以下是我整理出我較不熟,或段考易錯內容
段考用
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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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民 刑法最重要的精神:罪刑法定原則. 1. 行政罰↔刑罰名詞分辨 罰鍰 罰金. 拘留 拘役. 沒入. 沒收。 .剝奪「資格」! 2 從刑,褫奪公權(重大) 專章→沒收. 3 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民法. →刑法. ①行為能力。 民法 - 一無行為能力 → 「ㄇ;受監護宣告! - 限制行為能力→17~18;受輔助宣告 ~7~18 完全行為能力。 e ,責任能力. ☆每個案件獨立判斷,監護宣告沒用 -無責任能力→];行為人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 刑法 - 限制責任能力→114~187;180个;瘖啞 →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 14~周;80个;適啞;明坡 ~14~18~ 出生or從小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無法說話. - 完全責任能力 118~801 四.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and 他家屬→告訴 2. 任何人 告發 3.公訴> 檢察官代表國家提出 4.自訴流程: |被害人| → 委任律師→ 目訢. (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5.告訴乃論 ex. 誹謗、毀損、過失傷害普通傷害公然侮辱、妨害名譽 女民事紛爭可和解 or 調解 (不可訟訴上和解) ☆刑事雙方可約定不提告or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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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告訴乃論 →國家具有主動追訴、處罰的權力 → 只能透過訴訟 ☆行政院法務部. 7.法院判決確定後 移到 檢察署 , 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8.報案程序:報案→製作筆錄 →領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向法院. 9. 警察 and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犯.可提出搜索票聲請 職權 饜察 檢察官 協助偵查犯罪(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向檢察官,提出報告 偵查犯罪,起訴犯罪、(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一作起訴/不起訴處分 執行判決. :刑事案件偵查權屬檢察官,警察輔助偵查,受檢查宮指揮, 起訴與否,決定權屬檢察官,警察無權干涉。 ※偵查不公開,審判公開(除青少年...). ①無罪推定 ②罪刑法定 非告訴乃論 ③偵查不公開 ↓ ④審判公開 私下和解 訴訟上和解 調解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浩 ✓. ① 乃 論 若「訴訟」: only「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上即使是「告訴乃論」 也無法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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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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