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High
1
公民與社會

【學測複習】公民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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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Su

Eva-Su

Senior High 1

第二冊!

100篇筆記達成(*Ü*)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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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CITIZEN 公民重點筆記B2
② 法律三讀流程
逕付二讀
常設委員會
黨團協商.
1/3出席
1/2同意
通過
1、提案:政府案(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委員案(15人↑or黨團)
2、排入議程: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黨團
3、讀會
(1)一讀:宣讀標題
3人以上,
→交付相關委員會/逕付二讀
且政黨得票率為5
(20人以上連署,經院會討論後)
(2)委員會審查
→可舉辦公聽會
→爭議法案可先行黨團協商
(3)二讀:議案朗讀後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可修正,重付審查(復議)、撤回議案
(4) 三讀
→只做文字上的修正
→立委1/3出席,1/2同意則通過立法
→法律案,預算案皆需經三讀會議決
4. 總統於10日內公布法律
Double A

ページ2:

②權利主體
1、自然人;即人類,具有人格、思想、意志,權利能力終於死亡
2、法人;依法創設,由人所組成的權利主體
(1)私法人
→ 財團法人:非營利、公益性質
ex 私立學校,基金會
→社團法人┌營利:公司
非營利:工會,協會
(2)公法人;國家各地方自治團體
→ ex 部落公法人
→可簡化對外法律關係
行政法的原理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1)法律優越原則(消極)
→下級規範不可抵觸上級
→行政行為皆不可抵觸法律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
→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
2、比例原則
手段&目的要有合理的關聯性,且手段不可過當
·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可達成目的
.
必要性原則: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
.
衡量性原則:損害<益處
Double A

ページ3:

3、平等原則
→ 禁止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約束原則;相同狀況→相同處置
.
禁止恣意原則;要有充分的實質理由
.
不得主張違法的平等:不可以行政人員漏罰而主張免責
4、其他原則
(1)明確性原則;法規內容應力求明確
(2) 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出爾反爾,隱匿實情
(3)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相信公權力而做出處置
→不予以廢棄or補償人民之損失
(4)裁量合法適宜原則;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 行政程序
1 民主程序(人民參與)
(1)陳述意見:做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聽證(多立法)
(3)公聽會(多行政)
2 公開程序(資訊公開)
→公開和人民權益有關的資訊
→事前告知+告知行政結果&救濟途徑
3 公正程序
→ 禁止法定程序外的接觸、決策機關合法組成、迴避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關係利害人)、命令迴避(單位主管)
Double A

ページ4:

2
⑥ 契約自由
→私法自治の基礎
→契約成立:意思表示,標的、當事人、承諾、
→雙方平等的情況下
1. 基本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並確時履行承諾
(2)契約自由原則
相對人選擇自由(和何人)
-締約自由(是否訂正)
內容自由(契約內容由當事人決定)
廢棄or變更自由
方式自由(口頭約定亦成立)
(3)
限制
a 若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當事人訂立契約之請求
ex水、電(強制締約)
b 不可違反法律規定
ex 結婚須登記(強制規定)、器官買賣(禁止規定)
C 不可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d 不可有失公平的暴力行為
e 以法定方式(要式行為)履行才有法律效力
ex 夫妻財產制,拋棄繼承
《消費者保護法》和契約自由
(1)定型化契約
企業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不限書面)
Double A

ページ5:

審閱期
誠信原則
(2)特種交易
[
採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不適用7日猶豫期
「通訊交易
易腐敗,有時效性、
客製化,難以保存
訪問交易
→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
园勞動參與
→勞動力參與市場勞動
未滿15歲
年滿15歲
現役軍人、警察、監管人口
民間
人口一非勞動力
勞動力 失業人口有能力意願但無工作
就業人口
未工作亦未找工作
*勞動參與率*
ex就學,家務勞動、高齡、尼特族
勞動力(就業+失業)
15歲↑民間人口(不含軍人、監管、失蹤】
* 集體勞動權*
1 團結權;加入工會 《工會法》
x1000
2 協商權(團體交涉權):和雇主協商 《團體協約法》
3 爭議權(團體行動權):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

ページ6:

配偶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
(1)婚前財產各自管理
(2)自由處分金;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掉遺產、贈予,賠償後平分
2 約定財產制
(1)分別財產制
婚前、後皆各自管理(財產&債務)
(2)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共有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婚前婚後
各自管理/ 特有財產外
自由處分金 其餘共有
各自管理
離婚
剩餘財產 訂前洛取回
or
一方死亡
差額分配訂後;共有
各自管理
繼承制度
當然繼承主義
男女平等,養子和親生子女平等
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要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遺產&債務皆不繼承
→3個月內向法官表明(書面)
限定為主,拋棄為輔
Double A

ページ7:

1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法定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手足→外祖父母、祖父母
(有前無後)
2繼承方式
應繼分;能繼承之比例>被繼承人可立遺囑分配財產
特留分:不受遺囑影響
3 比例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和其他繼承者共同分配 x2
15Y
子女和配偶平分
父母 扣除之後平分
-10
X
手足 扣除之後平分
x
3
○
祖父母 扣除後平分
x
外祖父母
23
48
3
48
48
*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未繼承時死亡/喪失繼承權
→ 由其子女繼承
* 遺囑自由*
年滿16歲,依一定方式為之
自書遺囑+標完整日期+簽名
Double A

ページ8:

@被告權利保障
1. 偵查不公開
2、公開審理:除少年案件、國家機密等,應允許他人旁聽
3、正當程序要求:偵查機關要依法定程序搜索、扣押、羈押
4、緘默權
5、證據排除法則
-違反法定程序所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力 ex刑求,夜間詢問
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6、不自證己罪:自白不可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久、辯護制度
委任辯護:被告可隨時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在訊問前
強制辯護:最輕本刑3年以上、內亂、外患、妨礙
告知
國交罪、智能障礙等由法院指派公設辯護
8、刑事補償;在訴訟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可尋求救濟
9. 刑事妥速審判
-審理超過8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
重大案件判決前羈押期限為5年
限制檢察官上訴權;被告一、二審皆無罪則不得再上訴
④刑事審判程序
1、偵查
告發:被害人以外之第三者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提出
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行向偵查機關說明
偵查:檢察官(正當程序+偵查不公開)

ページ9:

2 起訴
一起訴(1)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國家追溯主義)
(2)自訴:受害人生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不起訴(微罪不舉,
緩起訴;暫時不起訴,檢察官保留事後起訴之權力
3 審判
審理原則]
·不告不理
審檢分立
無罪推定
告訴乃論罪:傷害、毀損、誹謗、
非告訴乃論罪:殺人、強盜、重傷害」
→檢察官主動偵查竊盜
自由心證(1)經驗法則:客觀普遍之定則
(2)論理法則:歸納、邏輯推理、演繹
罪疑唯輕
地方法院
三級三審制:第一審(事實)→第二審(事實)→第三審(法律)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4 執行
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指揮執行
*裁判女
裁定+判決
對象 救濟 舉例
裁定 非實體 抗告 羈押
判決 實體 上訴
實體 上訴 有期徒刑
Doubin A

ページ10:

犯罪發生
偵查
起訴
審判
執行
皮皮
告發
自訴
律師
一警察
公設辯護人
一有罪主刑
告訴.
公訴
一從刑
-察官
緩起訴
檢察官
一緩刑
自首
-不起訴
律師
-無罪
少年保護事件&刑事事件
1. 少年保護處分
(1)日曝險少年
(2) 12~14歲之少年
少年矯正學校
感化教育
(3)14~18歲,犯非5年以上之罪
→ 教育性質較高,注重少年個人需求
- 少年輔育院
→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2、少年刑事案件
(1) 14~18歲,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ex殺人、強盜
(2) 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少年已滿20歲
(3) 犯罪行為重大,移送普通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先議權;由少年法院判斷是否需刑事處罰
→ 從輕處分原則
→審判不公開、協商式審理、塗銷前科
不得判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7~12歲兒童犯罪已回歸學生輔導機制處理
偵查
LOOK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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