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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IZEN 公民重點筆記B2 ② 法律三讀流程 逕付二讀 常設委員會 黨團協商. 1/3出席 1/2同意 通過 1、提案:政府案(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委員案(15人↑or黨團) 2、排入議程: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黨團 3、讀會 (1)一讀:宣讀標題 3人以上, →交付相關委員會/逕付二讀 且政黨得票率為5 (20人以上連署,經院會討論後) (2)委員會審查 →可舉辦公聽會 →爭議法案可先行黨團協商 (3)二讀:議案朗讀後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可修正,重付審查(復議)、撤回議案 (4) 三讀 →只做文字上的修正 →立委1/3出席,1/2同意則通過立法 →法律案,預算案皆需經三讀會議決 4. 總統於10日內公布法律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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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權利主體 1、自然人;即人類,具有人格、思想、意志,權利能力終於死亡 2、法人;依法創設,由人所組成的權利主體 (1)私法人 → 財團法人:非營利、公益性質 ex 私立學校,基金會 →社團法人┌營利:公司 非營利:工會,協會 (2)公法人;國家各地方自治團體 → ex 部落公法人 →可簡化對外法律關係 行政法的原理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1)法律優越原則(消極) →下級規範不可抵觸上級 →行政行為皆不可抵觸法律 (2)法律保留原則(積極) →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依據 2、比例原則 手段&目的要有合理的關聯性,且手段不可過當 ·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可達成目的 . 必要性原則: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 . 衡量性原則:損害<益處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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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等原則 → 禁止差別待遇 行政自我約束原則;相同狀況→相同處置 . 禁止恣意原則;要有充分的實質理由 . 不得主張違法的平等:不可以行政人員漏罰而主張免責 4、其他原則 (1)明確性原則;法規內容應力求明確 (2) 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出爾反爾,隱匿實情 (3)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相信公權力而做出處置 →不予以廢棄or補償人民之損失 (4)裁量合法適宜原則;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 行政程序 1 民主程序(人民參與) (1)陳述意見:做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2)聽證(多立法) (3)公聽會(多行政) 2 公開程序(資訊公開) →公開和人民權益有關的資訊 →事前告知+告知行政結果&救濟途徑 3 公正程序 → 禁止法定程序外的接觸、決策機關合法組成、迴避 △自行迴避、申請迴避(關係利害人)、命令迴避(單位主管)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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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⑥ 契約自由 →私法自治の基礎 →契約成立:意思表示,標的、當事人、承諾、 →雙方平等的情況下 1. 基本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並確時履行承諾 (2)契約自由原則 相對人選擇自由(和何人) -締約自由(是否訂正) 內容自由(契約內容由當事人決定) 廢棄or變更自由 方式自由(口頭約定亦成立) (3) 限制 a 若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當事人訂立契約之請求 ex水、電(強制締約) b 不可違反法律規定 ex 結婚須登記(強制規定)、器官買賣(禁止規定) C 不可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d 不可有失公平的暴力行為 e 以法定方式(要式行為)履行才有法律效力 ex 夫妻財產制,拋棄繼承 《消費者保護法》和契約自由 (1)定型化契約 企業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不限書面)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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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期 誠信原則 (2)特種交易 [ 採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不適用7日猶豫期 「通訊交易 易腐敗,有時效性、 客製化,難以保存 訪問交易 →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 园勞動參與 →勞動力參與市場勞動 未滿15歲 年滿15歲 現役軍人、警察、監管人口 民間 人口一非勞動力 勞動力 失業人口有能力意願但無工作 就業人口 未工作亦未找工作 *勞動參與率* ex就學,家務勞動、高齡、尼特族 勞動力(就業+失業) 15歲↑民間人口(不含軍人、監管、失蹤】 * 集體勞動權* 1 團結權;加入工會 《工會法》 x1000 2 協商權(團體交涉權):和雇主協商 《團體協約法》 3 爭議權(團體行動權):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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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 (1)婚前財產各自管理 (2)自由處分金;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掉遺產、贈予,賠償後平分 2 約定財產制 (1)分別財產制 婚前、後皆各自管理(財產&債務) (2)共同財產制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共有 法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婚前婚後 各自管理/ 特有財產外 自由處分金 其餘共有 各自管理 離婚 剩餘財產 訂前洛取回 or 一方死亡 差額分配訂後;共有 各自管理 繼承制度 當然繼承主義 男女平等,養子和親生子女平等 限定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要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拋棄繼承:遺產&債務皆不繼承 →3個月內向法官表明(書面) 限定為主,拋棄為輔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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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法定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手足→外祖父母、祖父母 (有前無後) 2繼承方式 應繼分;能繼承之比例>被繼承人可立遺囑分配財產 特留分:不受遺囑影響 3 比例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和其他繼承者共同分配 x2 15Y 子女和配偶平分 父母 扣除之後平分 -10 X 手足 扣除之後平分 x 3 ○ 祖父母 扣除後平分 x 外祖父母 23 48 3 48 48 *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未繼承時死亡/喪失繼承權 → 由其子女繼承 * 遺囑自由* 年滿16歲,依一定方式為之 自書遺囑+標完整日期+簽名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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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權利保障 1. 偵查不公開 2、公開審理:除少年案件、國家機密等,應允許他人旁聽 3、正當程序要求:偵查機關要依法定程序搜索、扣押、羈押 4、緘默權 5、證據排除法則 -違反法定程序所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力 ex刑求,夜間詢問 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可作為證據使用 6、不自證己罪:自白不可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久、辯護制度 委任辯護:被告可隨時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在訊問前 強制辯護:最輕本刑3年以上、內亂、外患、妨礙 告知 國交罪、智能障礙等由法院指派公設辯護 8、刑事補償;在訴訟過程中權利受到侵害可尋求救濟 9. 刑事妥速審判 -審理超過8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 重大案件判決前羈押期限為5年 限制檢察官上訴權;被告一、二審皆無罪則不得再上訴 ④刑事審判程序 1、偵查 告發:被害人以外之第三者 告訴:由犯罪被害人提出 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行向偵查機關說明 偵查:檢察官(正當程序+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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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訴 一起訴(1)公訴:檢察官為原告(國家追溯主義) (2)自訴:受害人生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不起訴(微罪不舉, 緩起訴;暫時不起訴,檢察官保留事後起訴之權力 3 審判 審理原則] ·不告不理 審檢分立 無罪推定 告訴乃論罪:傷害、毀損、誹謗、 非告訴乃論罪:殺人、強盜、重傷害」 →檢察官主動偵查竊盜 自由心證(1)經驗法則:客觀普遍之定則 (2)論理法則:歸納、邏輯推理、演繹 罪疑唯輕 地方法院 三級三審制:第一審(事實)→第二審(事實)→第三審(法律)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4 執行 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指揮執行 *裁判女 裁定+判決 對象 救濟 舉例 裁定 非實體 抗告 羈押 判決 實體 上訴 實體 上訴 有期徒刑 Doub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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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發生 偵查 起訴 審判 執行 皮皮 告發 自訴 律師 一警察 公設辯護人 一有罪主刑 告訴. 公訴 一從刑 -察官 緩起訴 檢察官 一緩刑 自首 -不起訴 律師 -無罪 少年保護事件&刑事事件 1. 少年保護處分 (1)日曝險少年 (2) 12~14歲之少年 少年矯正學校 感化教育 (3)14~18歲,犯非5年以上之罪 → 教育性質較高,注重少年個人需求 - 少年輔育院 →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感化教育 2、少年刑事案件 (1) 14~18歲,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ex殺人、強盜 (2) 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少年已滿20歲 (3) 犯罪行為重大,移送普通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先議權;由少年法院判斷是否需刑事處罰 → 從輕處分原則 →審判不公開、協商式審理、塗銷前科 不得判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7~12歲兒童犯罪已回歸學生輔導機制處理 偵查 LOOK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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