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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八下公民第三章

【教科書】翰林 公民 第四冊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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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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ページ1:

B4八下公民第三章
違法:違反法律規範
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危害他人性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
→犯罪一定違法,但違法不一定是犯罪
刑法規定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及應受的刑罰
→罪刑法定原則:在行為發生時法律已明確規定該行為犯罪,才可處罰
目的:使法官在審理時有明確的標準與原則可依循
制定刑罰的目的:
1. 處罰
2.
預防
3. 矯正
刑罰的種類:
主刑
從刑
可單獨科處的刑罰→死刑、徒刑、拘役、罰金....
須付加在主刑科處的刑罰→褫奪公權...
沒收專章:只要確認為不法所得,即使未判決確定,也可單獨宣告沒收
責任能力:行為人能辨別是非,在刑法上具有負擔刑罰的資格與能力
無責任能力人
oy
限制責任能力人 完全責任能力人 限制責任能力人
184
144
804
瘖啞人
精神健全
在行為時無辨識能力 在行為時辨識能力低
↑
不罰
得減輕
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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