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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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4-3 刑訴法 無罪推定①避免未審先判→影響名譽、判決 ②避免誤判》冤枉 保障權利 (一)被告:刑事補償制度:無罪後依刑事補償法補償 人民速審權,①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被告受羈押案件優先審理 ②八年未判決確利,若侵害被告受速審權,應減刑 ③多次判法無,禁再上訴 (二)被害人,免其受二度傷害 流程 Seare eg.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保密、審判不公開、隔離偵訊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被害人遺屬受重傷者性侵害被害人遇害之外國人外國遇害國人 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1.告訴,被害人or親屬 偵查 起訴 2、告發:第三人 3.白首:犯罪人 D 檢察官 ⇨ 2. 緩起訴 4.知悉:檢察官 審判 5.自訴:被害人(無偵查) 1.不起訴 with 警察 3.起訴:檢or被害 | 起訴|審判|服刑1.紀錄(前科) 1.有罪→被告上訴 .無罪→臉上訴, 三級三審制< 不起訴 X X X 少年事件不留紀錄 緩起訴 看表現 X ☑ X 國民法官:23个 地方法院管轄區 緩刑 假釋 ○ ○ ○ 看表現 OO ✗ 居住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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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18歲↓ 兒童權利公約:所有兒童事務,以兒童最佳利益考量 T 一、應優先採預防策略 二、犯法後如何處理 (一)輔導,輕罪盡量避免進司法流程 (二)個別處遇原則:考量個別情況 (三)減少「剝奪自由」:不判死刑or無期徒刑 18歲以下 與成年犯隔離,有權與家人保持接觸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 T 12~18歲 「預防重於治療,教育重於處罰,保護優先主義 對象:觸犯刑法及曝險少年無正當理由常帶危險器械 (虞犯少年)施用毒品、預備或犯罪未遂 (一)少年保護事件 流程:移送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調查→協商式審理→不付審理 處理:採教育、福利措施 ①無責任能力(12-14歲) 不論犯行輕重⇨保護處分 ②限制責任能力(14-18歲) 犯行輕⇨少年保護事件⇨保護處分 in少年保護法庭交付審理 需有法定代理人&調查官 犯行重⇨移送法院 (二)刑事案件 一週侦查後 → 流程:移送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調查 移送法院:保護事件 從輕處分,犯行重大則依法判處》少年矯正學校→少年刑事事件 (三)保護規定、審理不公開 保護刑事共用 2.父母或監護人在場,可意見陳述 3、 塗銷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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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 原則:偵查不公開 ①為貫徹「無罪推定 ②避免打草驚蛇、干擾偵查 程序①禁夜間訴問 ②應錄音 or 影 令狀主義(原則) 法官 搜索 搜索票 傳喚:傳票)法or檢 ③依法官核發之令狀行事 核發、羈押,押票 拘提:拘票簽發 (搜索、扣押、羈押) 權利.保持缄默&為自己辩護 選任or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最輕本刑三年↑or 法則:證據排除法則 身心障無法完全陳述 排除非法取得之證據 (二)告訴,公訴罪輕緩起訴(悔過書、賠償)國家追溯主義 L罪重:提公訴 一才 白訴:自己寫訴狀 必須委任律師 被害人追溯主義 告訴乃論v.s非告訴乃論 被害人提告訴不論如何都有公訴 (三)審判 法官 1.公開審理,可旁聽(性侵害。少年事件) 2、言詞辯論:檢察官v.s辯(被告)平等,法官中立 3.法官自由心證:論理&經驗法則決定是否採納證據 4.罪疑唯輕,疑慮時基於對被告有利事實判定 5.審級救濟:三級三審制 二審皆有罪 (部分輕罪僅二審C一無二審有罪,可三審 被告 檢察官 交互詰問 1 最重三年以下、拘役、罰金,量多之特殊類(竊益、詐欺) (四)審判 有反悔改過可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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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締結契約的自由(意念表示合致) (一)相對人選擇自由:與誰締約 (二)締約自由:是否締約例外:強制締約eng.醫院、民生必需 (三)方式自由:如何締約例外:違法不保障e.g買賣器官、毒品 (四)內容自由:什麼契約例外:婚姻要式契約 (五)廢止或變更自由:是否調整或廢止 契約限制,公權力介入私人交易og.勞基法、公平交易法、消保法 以消保法為例 主管機關:行政院消保處 (一)定型化契約規範 企業向不特定多數人單方面預先擬定條款之契約,不限書面 1.合理審閱期:三十天內審閱合約時間、特定行業至少五天 2、平等互惠&誠信原則 例:店家「售出概不退換,違背瑕疵擔保責任 3. 特種交易保護 今:通訊交易(資訊不足)、訪問交易(措手不及)、分期付款 (1)七日鑑賞期七日猶豫期 收到商品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2)不適用鑑賞期情形 機票、航栗、已拆封個人衛生物品、時效性報章、已拆封之影音或軟體 數位內容/經提供即完成之線上服務,客製化物、易腐敗或保存期限短 契約限制合理性,考量資訊對等性 民§609.以公告免除保管責任無效 考量權力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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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民法繼承制度 繼承制度 (一)有限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责任) 不自掏腰包 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 (二)拋棄繼承 放棄遺產+債務 eg 遺產~萬,負債20萬 > 只需繼承100萬的債務 收養,非親生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知悉後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認領、親生<法制 準正:親生,先孕後婚 任意 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配偶 (二)血親繼承人有前無後 第一順位 1 1.直系血親卑,越近越優先(子女、孫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當然 血親繼承人 第四順位↓4.祖父母 配偶 直血卑 父母 手足祖父母 應 配偶與①平分 遺產分配 繼 2 平分支 (一)應繼分 平分之 分 音 平分享 無預立遺囑時比例 特 (二)特留分權利非義務 被繼承人立有遺囑 保障法定繼承人最少可拿之比例 生前贈予:繼承人繼承前兩年受贈予>算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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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配偶間財產關係 一非强制 法定財產制:修正的分別財產制、自由處分金 約定財產制「共同一結婚,除特定財產,合併「公同共有」 離婚:婚前各自取回,婚後一人一半 -分別一結婚:各自擁有財產、清償債務 -離婚:各自拿走 特定財產:1.專供個人使用物品 婚前財產:婚前取得 2.職業必需物品 婚後財產:存續中取得 3.書面聲明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1.2.3.4、雙方約定 法定財產制:財產,債務各自擁有、清償 財產分配1.共同分擔家庭費用 2. 自由處分金:可協議一定金額 3.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請求均分 婚後產一債③四主少對多 不包含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又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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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法律保障勞動權 個別勞動:個別勞工與在主權利義務規範 e.g.工時、休假、薪資、獎金、福利、職災補償 透過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最低工資法:現時薪196元 集體勞動權益 月薪295000元 1. 團結權:依工會法擁有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 2、團體協商權:依團體協約法 ① 團體協商須有工會 ② 無正當理由,工會買方不可挃對方提的協商請求權 ②禁搭便車條款:排除沒參加工會之人 3. 團體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方可罷工or妨礙事業正常運作等行為施壓 資方可能暫時封鎮廠房茶找替代勞力等確保地位平等 其它势助權益 eg 就業服務法: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薪資未來回萬應公開揭示等等 勞動事件法:勞動專業法庭、强化調解、調訴訟費用 工會:勞工集體向資方爭取勞動條件&權益 企業工會:同一事業單位、廠場工人 職業工會:特定類型工作專業技能的勞工、同一轄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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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所有權 權利一 -財產權「 2債權 -智慧財產權 一物權: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 一身分權 -非財產權 人格權 所有權:對擁有物品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物權)特性 (一)直接支配性 (二)絕對性 | 物權:對任何人皆可主張絕對性 債權:對特定人主張 相對性 (債權債務) 所有權被侵犯時,無論有無意 相對 得行使權利保障所有權完整 (三)排他性:一物一權 請求 債權人u.s債務人 承擔 允許多人共有一個所有權 (四)優先性:依時間順序先後得所有權 物權優先於債權 對所有權保障,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他人無權占有 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他人影響使用所有權 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預防他人妨害 對所有權限制所有權相對化or所有權社會化 平衡私益、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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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劳动 勞動類型:分是否有酬 提供勞動來源 生產要素 2 “再生產勞動支出 產品市場 收入 有償勞動:市場勞動|無償勞動.含家務,志願 家戶 廠商 計入GDP @ 不計GDP @or租 服務對象:消費者服務對象:家人、需求者 (私) 所得像 成本 要素市場 提供經濟資源 市場勞動(一)勞參率. 勞動人口 我國現緩步上升 非勞動人口 勞動、自然資源、资本、 ˙企業家精神 希望高 15歲个民間人口(扣除軍人、失蹤、監管人口) (二)失業率。 失業人口(無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 希望低 勞動人口,失業、就業 就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未找工作者 少子化 高齡化→勞動參與率低 性別歧視→經濟活動降→少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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