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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非獨立法律 為各種和行政有關的法律總稱 影響人民生活: ①午預行政 政政透過公權力,干預人們 部分自由,財產權利 →為維護社會秩序,會使用法律 强制禁止人民部分行為 例:公共場合禁止抽菸 規定人民定期納稅 *行政法的誕生: 憲法(授權),立法機關立法(限制or授權了行政機關 (發布,執行) 行政命令 ②給付行政: 政府透過公權力,來照顧人民,政府會 授予各種行政機關提供社會服務,補貼 增進人民福利 *例:依國民教育法規定6~15歲孩童強迫入學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使人民享有醫療權利 低收入戶補助,失業救助金貼 *補充: 行政行為 行政管制 涵蓋所有行政機關的行為著重干涉人民自由、財產 例:都市計畫,設立無障礙例:實施酒測臨檢, 空間 禁止公共場所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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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 行政處分 負擔,受益 (行) 可能對當事人利/不利 行政責任(行政罰) 制裁 不利 例:拆除違建,徵收土地,例:罰緩,拘留、 勒令歇業 開罰單頒發執照 行政法→拘留: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至多5日) 刑法→拘役:法院審判(至多120日) 罰鍰→行政機關依法科處or法院宣告 (刑罰金→法院宣告 *依法行政原則:政府無論是照顧人民,限制人民 →消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 (不牴觸) 權利時,皆需符合行政法的 法律原則 行政機關任何行政行為, 都不能牴觸法律 例:學校不可設置吸菸區 →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須有) 行政機關在行使限制人民自由, 等公權力時,需要有法律授權 的命令為依據(明確的法律 保障 *國家賦予的行政權限:裁量] 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 範圍內,選擇適當方式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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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拘束立法者立法). 行政法是拘束行政機關在裁量時,不得出現 差別待遇 比例原則採取方式應有助於達成目的 [有多種達成相同目的辦法時,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較少者 不可與目的比例失衡 ⇒手段和目的間符合適當性, 必要性,衡量性 《憲法》第23條所保障) 信賴保護原則:基於人民對法律保障的 誠實信用原則 保障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當行政機關不得不採取剝奪行為時,必須以 金錢補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填補人民蒙 受的不利) ➔(相較於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在裁量範 圍內,能使用的機會更小) > 不適用於受益人以惡意的方式取得 利益 *正當行政程序:提供各方當事人充分的平臺對話,有助於資訊公開、 組織正當性、禁止不當接觸 ·公正原則:強調程序當事人的主體性,使各方當事人 處於平等地位,且程序中,有效捍衛自己 代表的公,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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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到四親等之內血親、三親
利益迴避 等之內姻親應自行迴避
{
禁止程序外接觸
公開原則;行政程序應公開,避免黑箱操作
➔落實閱覽卷宗權、應告知當事人(個別告知、公告告知、
文書送達)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施政機關應主動公開
➔部分資訊屬於國家機密,會採取限制公開或不與公開
民主原則;當事人透過陳述意見和聽證,實現當事人主體價值
行政機關彙整公、私意見,協調程序中的公私利益
➔例:聽證會(適用於行政機關對利害關係人做出不利處分時,
【相關當事人陳述事實,提出主張證據)
對行政機關有一定拘束力
➔公聽會:適用於多數人權益處分時,重視意見收集,
防止行政機關專斷→無拘束力,僅作參考
* 訴願:依《訴願法》(行政上的受益權)
➔讓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行政處分,並加以更正,減少不必要訴訟
適用:人民認為行政機關處分違法或不當時,侵害到自身權利,
可依法申請(於訴願管轄機關)
. 解釋: 訴願先行程序:法律有些類型的行政處分,若人民不服,須在訴
願前先經過重新審查的程序
例:人民對國稅局要求補稅的處分不服,需先經過復察,對復察
結果不服才可提訴願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司法上的受益權)
➔ 行政法院(二級三審制),於人民不服訴願決定時執行
➔ 強化一審結構,將地方行政訴訟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屬於不同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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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級:上下級法院關係|審︰案件受審次數) 最高行政法院 第二審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第二審 第二審 第一審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第一審536第一審 150 簡易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降低訴訟的時間成本、 節省司法資源 11位法官) §以書面訴狀起訴 13位法官):15位法官) * 高中學生權利救濟:申訴(向校內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 ↓ 再申訴(向學校上級主管機關提出) ↓ 行政訴訟 * Review: 特別法(少事法、勞基法、消保法)優先於普通法(民法、刑法) 實體法(規範權利義務實體內容的法律程序法(規範公權力機關如何透過合法的 正當程序行使權力),人民在知道實體法的結果後,因為體系變動,而實體法修法| 加重處罰,對人民不公平,採實體法舊有規定 ●程序法不受實體關係的變動,故若程序法有修正,採新法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明文基本權:《憲法》明白規定:受益,參政權、平等、自由、 * 非明文基本權:由憲法法庭補充解釋 例:隱私權,環境權,多元文化權 健康與照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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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形式平等:(齊頭式平等)相同情况,同待遇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實質平等:(立足點平等)視情況而有不同待遇 →合理的差別待遇 *立法的民主正當程序: 1.提案 @三院 政府案:由負責執法的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司法)提出 委員案:由立法委員由黨團或15人↑連署提出 2.排審:提案送至立法院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法案 審議先後順序 3. 審議:一讀 • 法案由一讀會主席宣讀標題後,交付相關常設委員會審查 ‧若一讀有出席的委員提議,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 通過後,法案得逕付二讀 ● 若有其他委員於朗讀後提出其他附議,可能交付常設 委員會審查、逕付二讀、不予審查 3. 審議:常設委員會。立法院設有8個常設委員會,可邀請社會各界提供 意見,或召開公聽會廣納多元意見 ●審議過程中,若政黨對法案有爭議或分歧, 可先經過黨團協商,若無法達成共事,一併 連同其他意見送至二讀 二讀:對法案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 →實質審察法案階段 法律的廢止沒有逐條討論與修正文字的必要,固故 完成二讀即可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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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除了發現法案内容有互相牴觸外, 三讀以針對法案內容做文字修訂為主 4.公布副署:三讀通過的法案由立法院函送行政院 長副署,同時習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 收到法案的十日內公布) 行政院認為法院窒礙難行時, 經總統核可,在法案送達的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 ↓ 若全體委員中有過半數贊成維持原案, 行政院長必需接受決議) 色行:法案經總統公布後,通長不會立即生效 [未訂生效日期:公布起第3日 另訂生效日期:需時間緩衝 →人們有權要求國會公開議事過程(透明化), 確保立委依民意審議 @pi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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