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graduate
社會科學與法律
刑法總則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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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用平板書寫筆記,字醜見諒(´・ω・`)
參考書籍:王皇玉老師《刑法總則》2022年8月8版
記錄:
112/11/24 發布:刑法之基本概念
112/11/29 更新:相對理論
112/12/9 更新:絕對理論、綜合理論、修復性司法
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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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刑法,公法 【類別 關係 性質 國家↔ 私人 1.任意法規定,強行法規定 like 4 民法 |私人↔私人 允許個人以其意思自由決定契約締結&效力 or 損害 賠償的數額、方式 刑法 |地位平等 2.僅於當事人間無特別意思表示時, ,始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犯罪人 1.國家為執行犯罪界定2執行刑罰權之唯一機關 上對下支配 2.獨立於其他公法,具嚴格8完整之法體系。 |强行法 3. 所有公法中,以違反刑法之法律效果最嚴厲(嚴厲性) (為公法的 包括剝奪生命、自由、財產&標籤化 一種) 14.需遵守很多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刑1) (2) 罪重原則 (3)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刑§1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刑 § 271普通殺人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 § 294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 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 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 etc. 公法 「上對下支配 國家基於統治權作用,對人民所創設出具上對下支配 強行法 服從關係之法律 二、實體刑法,程序训法 1. 刑法典 2. 應然的法律規範 1. 實體刑法 1.禁止規範-禁止人們為一定之行為 ex. 刑§277]殺人罪 2.命令規範(誡命)-要求某些情況下應為一定作為;未為→犯罪ex,刑52941遺棄罪 3.違反之法律效果 1. 特殊身分 - 陸海空軍刑法→軍人,貪污懲治條例→公務員 3. 特殊刑法 2.特殊事项-毒品危害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 特殊時期一戒嚴令,斟亂時期檢肅匪課條例 1. Who?蒐證,起訴(自訴,公訴 ) 2 where?起訴(管轄) 2.程序刑法 (刑事訴訟法) 3. How? 審判程序:①簡易程序 @簡易審判 ③ 通常程序 三、刑法名稱 4. After Trial.救濟,上訴(Who? Hon?) 1. 著重「犯罪」層-犯罪法ex英美法 Criminal Law 2.著重刑罰」層一刑法 ex. 我國、德國(S+GB).法國(Code pé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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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體系 總則 - 刑法運用時之共通原則 (刑§1-99) ,犯罪論(基本原則&共通適用)ex.罪刑法定、故意過卡 etc. 刑罰論 ex.刑之加減免除.數罪併罰.假釋 etc. 體系 分則- 依侵害法益之類型區分,歸類成不同罪章 (刑§100-363) 1.國家法益(刑§100-172) 2. 社會法益(刑§173-270) 3. 個人法益(刑§27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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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法之任務&刑事制裁 1. 維持社會秩序 刑法之任務 2. 預防犯罪 -)維持社會秩序 13.保護法益&社會共同生活之基本倫理價值 11.制定抽象之法律規範,告知人們何謂犯罪行為,反犯罪後之制裁為何,使人們遵循 2. 對犯罪人施以刑事制裁措施達到控制的目的,維護個人與社會不受犯罪侵擾 3. 罪刑法定原則 4.罪責原則- 國家 施加在犯罪人身上的刑責,必須與犯罪人所為之惡害相對等 (社會損害性,法益侵害的大小) 15.人道原則-國家之刑罰暴力,不得以設置違反人道or侵害人性尊嚴之殘酷刑罰為原則,especially以凌虐為內容的生命 刑&身體刊 1. 消極 1.一般預防理論 (二)預防犯罪- 1. 刑罰相對理論 積極 2.特殊預防理論 2. 刑罰絕對理論 3. 刑罰綜合理論 1.以預防思想為基礎,認為刑罰為達成預防犯罪目的 心理強制論 一般人在行為時,事先得知行為 後果之嚴重性與刑罰之痛苦,潛 在想要犯罪的人,透過理性的計 算後,放棄或取消原本的動機而 不去犯罪,如此達到預防犯罪之 目的。 1. 相對理論 一般预防 2. 費爾巴哈區分相對理論 ; 建立「心理強制論,作為一般預防理論之基礎 特別預防 1.一般預防理論 J 檢討(*) 1.消極(威嚇預防 2. 積極 1. 刑罰威嚇的一面,使潜在想要犯罪的人打消犯罪理論 2.藉由刑罰本身的威嚇性人刑罰的執行阻止一般人產生犯罪動機 3. 批判 1. 以貶抑個人格&人性尊嚴的方式對待犯罪人 失去 犯罪人成為警示一般大眾的手段、工具or示範之客體,失 主體性地位違反人性尊嚴 2. 便利罰不自覺陷入嚴刑峻法&重到化 (愈重的刑罰愈能阻止犯罪) bet!比起更重的刑罰,實際上壓抑犯罪之動機,是來自被逮 捕之風險大小、倫理道德上之自我譴責程度及因犯罪所獲 利益之高低 etc. 1. 刑罰執行之最大意義為懲罰犯罪人藉以維繫&強化大多數成員(我族)既有的通 法意識 2. 刑罰對於潛在想要犯罪之人,威嚇其不情願地放棄犯罪動機;對大多數人而言,刑罰 為使其自願遵守法律規範之動機來源 3. 宣示法律秩序之不容破壞性 4. 犯罪 - 對法律規範的破壞行為 刑罰→對破壞法律規範之反應平復一般社會大眾因犯罪所引起之騷動不安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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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黑格爾《否定的否定》,犯罪是對法律規範的否定,應以刑罰否定其破 壞行為 1. 學習效應- 透過刑事司法在大眾面前的實踐過程,可以引 起大眾對法律忠誠信守的內化學習效果。 6.洛克信 2. 信賴效應— 刑罰的行使得以使人民看見法律規範的效力被 確實地實踐,且自然而然產生一種信賴感,信 賴法律規範是會被實現的 3. 滿足效應——藉刑罰之實踐,使原法規範被破壞所引起之社 會不安及因犯罪人所造成之衝突,得以獲得平 撫與滿足,並重新達到社會整合之效果 檢討—威嚇預防應審慎—刑罰之執行本質上即有威嚇及教育之作用,非重刑才能產生威嚇預防作用。而訴訟程序本 身也常帶來「訴訟程序就是懲罰」之效果,縱未對犯罪人真正執行刑罰,亦可能達到警示 與威嚇一般大眾之作用,因此對於初犯,縱予緩刑而不真正執行刑罰,亦可達成威嚇預防 之效果 (*) → 1. 針對個別犯罪人而來之刑罰措施 個別化,將犯罪人分類,予以不同制裁措施 ex. 少年犯 成年犯 1. 教育必要性 1. 以不同矯正措施改善or矯治犯罪人,期許其於治療 2.特別預防理論 2.社會防衛思想 --矯正後,未來可以再社會化而回歸社會 → (個別) 2. 矯治必要性 2.側重於預防犯罪人未來不要再犯,確保社會大眾之安全 不再受此犯罪人之侵害... 干擾 3. 影響一 刑罰&保安處分雙軌制兼顧「罪責之應報」、「危險之預防」 (x) 檢討- 特別預防應考慮社會復歸 1. 過度強調再犯預防&社會防衛⇒刑罰之必要性取決於犯罪人之危險性格&再犯 風險,而非行為人破壞法益之輕重&時間長短→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2. If 被評估為有再孔之風險,有些人即使第一次犯罪被要求長時期治療措施 ex. §91-1 性侵害犯強制治療.....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不定刑期) > 違背罪責原則,明確性原則 §90 強制工作之處分 釋字812 違反黨比例、明顯區隔原則 §7. 累犯不論情節一件加重⇒釋字775 不符患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ㄢ 3.考量預防再犯,被告個別之危險性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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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 3. 綜合理論 combine! (統一理論) 預防 感报 綜合理論 預防 but!不同思想相互抵觸時何種思想應為優先? 一不論如何調和,仍建立於責任刑法基礎上,以行為人過去所為不法行為衡量其刑罰輕重,不能任由預防思 想侵奪罪責原則 ⇒ 量刑時,在不逾越罪責原則情况下 同時追求一般,特別預防,若無法兩全時,特別預防優先,亦即考慮犯罪人之再社會化,以促進是回歸社會為重 ,考量刑罰對個別犯罪人本身之影響。特別預防 > 對社會一般大眾之影響 一般預防 應報為主,預防為輔 德國刑法§46I:「行為人之責任為量刑基礎。但刑罰對於行為人未來在社會生活所可能發生之作用,應一併斟酌之。」 可資參照 1. 背景——被害者學研究日漸盛行,要求處理犯罪時,不能僅以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為依歸。 2. 加害人應修補被害人之損害—追訴審判犯罪過程中,由國家於被害人與犯罪人間建立某種溝通機制, 促使達成和解&補償(刑事和解契約),並修補因犯罪所破壞之關係 刑訴—緩起訴 3. ⇒「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修復性司法, 刑法——緩刑 刑訴 $248-2 8271-4 1. 緩起訴or不起訴可能性較高 4. If 和解 2.審判&量刑時,法官會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為由而為緩刑or從輕量刑 1. 和解 ① ⇒人協商會議制度-所有當事人聚集時釐清事實(承認錯誤) 5.模式 2. 調解 3. 協商 2. 犯罪人與被害人直接見面制度 (*) ② 抒發情感(分享&瞭解傷害之結果) ↓ 1 補償.修復(達成通歉、賠償只識使關係修復 效果:被害人復原&心理支持,降低精神心理傷害.不安全感 (*) 缺點-助長被害人提出各項不合理要求 此制度重視過程而非結果,亦即被告誠摯努力地向被害人達成和解,縱最後未能達成和解。仍可減輕其刑或予以緩起訴 處分。然,我國竟簡化成只重視是否達成和解之結果,而非被告努力尋求和解對話之過程。此種情況導致現實中,往往 不是被告不願和解,而係雙方無法展開理性之和解程序or被害人提出不合理之要求,導致和解破局。被告之道歉或賠償 往往來自於畏懼刑罰之強制力而不得不為,且若未達成和解,則過去為求和解之努力全為枉然。故我國重視結果之觀 念,不和解就起訴之慣例,將使被告成為另一方面上被害人,實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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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 § 91-1 治療處分 I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 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1- ·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II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釋字第775號 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 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責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條比例原則 釋字第812號 我國刑事法固然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之立法體制,立法者針對具有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除就其犯罪行為依法 處以刑罰外,另就其反社會人格或危險性格,施以各種保安處分,以期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維護社會大眾安全。保 安處分並非針對行為人過去之犯罪行為而科處刑罰,而是針對其危險性,以預防未來不要犯罪所實施矯治性措施。換言 之,保安處分與刑罰在其本質上本應有所差異。從而,保安處分,尤其是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制度之具體形 成,包括規範設計及其實際執行,整體觀察,須與刑罰有明顯區隔,始為憲法所許(參照釋字第799號) 李斯特將犯罪人分成三類 2.絕對理論 1. 改善不可能之內習慣犯——以監禁將其自社會隔離,使社會不再受害,而監禁應以不定 刑期方式為之,並施以強制勞動措施 2. 有改善必要性or可能性之犯罪人——給予教化與矯治措施,且矯治期間應要求犯罪人勞 勞動並接受基礎教育 3. 機會犯or偶發犯—占犯罪人多數,多受特定情境或外在環境而偶然犯罪之人,欠缺再 之危險,只需針對違反法律之行為展現法之威信即可,亦即給予犯 人威嚇或顯而易見之警告 1. 應報思想為基礎→刑罰本質為「報應」犯罪人對他人帶來之惡客,以刑罰之痛苦,平衡or抵免犯罪帶給 別人的痛苦 2. 報復刑 → 漢摩拉比法典「同害報復原則」 ow. 報應處罰 - 對應犯罪人之「罪責」而施加“相對等”之痛苦,以平衡犯罪人為惡之自决定 刑罰必須是為了平衡o,抵價罪責刀具正當性 3. 康德:「如果刑罰是為了追求社會其他利益或目的而來,則這樣的刑罰無異是將犯罪人當成物品,也 【就是僅僅把其當成達成其他目的之工具。如此,是不合乎人性尊嚴的。」 '反對將一個人視為達成目的之工具(客體),使主體性&目的性丧失 今日罪責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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