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High
公民與社會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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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High Kelas 2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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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ートテキスト

ページ1:

犯罪與刑罰
刑罰的目的性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內涵- 處罰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0
「正當防衛
0
業務上正常行為
緊急避難
0
依法令之行為
自的
0
應報理論
。
無責任能力:
D
一般預防→赫阻潛在犯罪者
0
特別預防→矯治犯罪者
「有責性:識別自己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
14歲↓ (12~4歲→少年事件處理法)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辯識行為違法者
綜合理論(適當調和應報&預防)
0
「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
最後手段性:不得已而採取的最後手段 ☆謙抑原則
入罪化&除罪化
14~18歲,80歲个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辯識行為顯著降低者
入罪化,無罪→有罪 ex.妨害电腦使用罪,
瘖症人
除罪化:有罪→無罪 ex. 通姦除罪化
。
完全責任能力:
法益
→《刑法》條文背後保護的利益
18~80歲
個人
「罪行法定原則
社會→犯罪行為侵害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ex. 公共危險罪,賭博罪
「依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不溯及既往原則(從舊從輕原則)
國家→犯罪行為涉及國家統治權機制的利益
ex. 妨害公務罪,誣告罪
。
罪刑明確性原則
。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犯罪的成立要件
。
習慣法禁止原則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符合《刑法》規定要件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
犯罪追訴
「主觀,行為人本身的認知,決意
故意
過失
犯罪發生
限告訴權人投案
告訴/告發/自首/其它情事
。
客觀
偵查階段 警察
移送
→檢察官
法官核發
行為主体與客体:犯罪行為人與其侵害的對象
事實行為,犯罪行為的具体事實
偵查不公開
°
令狀原則 ex. 搜索票,押票
°
「禁止不當訊問
被告緘默權
「行為結果:對所保護的利益已產生損害
違法性:侵害/違反法律保護的價值/秩序
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
拘票(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例外:阻卻違法
关
押票將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羈押於看守所

ページ2:

起訴
告訴乃論(例外)
非告訴乃論(原則)
0
不起訴:→被害人得提出再議
「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出
定義
1. 犯罪嫌疑者死亡
2. 犯罪嫌疑不足
3. 確認犯罪但情節輕微者
「告訴,檢察官才提公訴
犯罪事實知悉,檢察官偵
查起訴
被害人可否
v
「緩起訴、→被害人得提出再議
1. 命被告遵守/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
公訴(國家追訴主義)
b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審判(公開審理為原則) 三級,例外限制上訴
撤回告訴 撤回後,檢察官不得起訴 撤回後,檢察官仍可起訴
ex. 普通傷害罪
再審以更審vs.非常上訴
|公共危險罪
再審:終局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而請求重新審判
更審: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二審法院審理
1. 調查證據不詳 3. 判決理由矛盾
4. 理由不備
非常上訴:針對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適用上有誤
目的:統一法令適用,糾正裁判錯誤
。 不告不理
。
自證己罪→緘默權行使
2. 採證違法
D
審檢分立
D
「刑事妥速審判
0
罪疑唯輕原則
。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D
無罪推定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
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證據排除原則↔依法蒐集證據*毒樹果實理論
緩起訴 us.緩刑
b
未在一定時間完成審判,作為無罪判決or減輕刑度&羁押不超過5年
刑事妥速審判→《刑事妥速審判法》
。
被告律師辯護制度(強制辯護)→自訴
審判結果
。
保障被告:刑事補償法
保障被害人 ex.
緩起訴《刑事訴訟法》:
1. 罪責輕微(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之罪)
2. 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
3. 處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緩刑《刑法》:
少年犯為3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or罰金/未曾固故意
「修復式司法
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暫不執行
執行審判結果
。
法源:《刑事訴訟法》
0
「檢察官依指揮書執行刑罰or保安處分
「指揮書:檢察官依法院判決簽發之文書
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
2. 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隔離訊問及不公開審判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令,犯罪被害補償金
資訊獲取權利 → 被害人家屬可獲知被告相關情形
修復式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