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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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與刑罰 刑罰的目的性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 內涵- 處罰嚴重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0 「正當防衛 0 業務上正常行為 緊急避難 0 依法令之行為 自的 0 應報理論 。 無責任能力: D 一般預防→赫阻潛在犯罪者 0 特別預防→矯治犯罪者 「有責性:識別自己行為合法與否的能力 14歲↓ (12~4歲→少年事件處理法)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能辯識行為違法者 綜合理論(適當調和應報&預防) 0 「限制責任能力(得減輕). 最後手段性:不得已而採取的最後手段 ☆謙抑原則 入罪化&除罪化 14~18歲,80歲个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辯識行為顯著降低者 入罪化,無罪→有罪 ex.妨害电腦使用罪, 瘖症人 除罪化:有罪→無罪 ex. 通姦除罪化 。 完全責任能力: 法益 →《刑法》條文背後保護的利益 18~80歲 個人 「罪行法定原則 社會→犯罪行為侵害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ex. 公共危險罪,賭博罪 「依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不溯及既往原則(從舊從輕原則) 國家→犯罪行為涉及國家統治權機制的利益 ex. 妨害公務罪,誣告罪 。 罪刑明確性原則 。 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犯罪的成立要件 。 習慣法禁止原則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符合《刑法》規定要件 「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 犯罪追訴 「主觀,行為人本身的認知,決意 故意 過失 犯罪發生 限告訴權人投案 告訴/告發/自首/其它情事 。 客觀 偵查階段 警察 移送 →檢察官 法官核發 行為主体與客体:犯罪行為人與其侵害的對象 事實行為,犯罪行為的具体事實 偵查不公開 ° 令狀原則 ex. 搜索票,押票 ° 「禁止不當訊問 被告緘默權 「行為結果:對所保護的利益已產生損害 違法性:侵害/違反法律保護的價值/秩序 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 拘票(拘提):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例外:阻卻違法 关 押票將犯罪嫌疑重大之被告羈押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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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告訴乃論(例外) 非告訴乃論(原則) 0 不起訴:→被害人得提出再議 「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出 定義 1. 犯罪嫌疑者死亡 2. 犯罪嫌疑不足 3. 確認犯罪但情節輕微者 「告訴,檢察官才提公訴 犯罪事實知悉,檢察官偵 查起訴 被害人可否 v 「緩起訴、→被害人得提出再議 1. 命被告遵守/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 公訴(國家追訴主義) b 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審判(公開審理為原則) 三級,例外限制上訴 撤回告訴 撤回後,檢察官不得起訴 撤回後,檢察官仍可起訴 ex. 普通傷害罪 再審以更審vs.非常上訴 |公共危險罪 再審:終局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而請求重新審判 更審:最高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二審法院審理 1. 調查證據不詳 3. 判決理由矛盾 4. 理由不備 非常上訴:針對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適用上有誤 目的:統一法令適用,糾正裁判錯誤 。 不告不理 。 自證己罪→緘默權行使 2. 採證違法 D 審檢分立 D 「刑事妥速審判 0 罪疑唯輕原則 。 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D 無罪推定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 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證據排除原則↔依法蒐集證據*毒樹果實理論 緩起訴 us.緩刑 b 未在一定時間完成審判,作為無罪判決or減輕刑度&羁押不超過5年 刑事妥速審判→《刑事妥速審判法》 。 被告律師辯護制度(強制辯護)→自訴 審判結果 。 保障被告:刑事補償法 保障被害人 ex. 緩起訴《刑事訴訟法》: 1. 罪責輕微(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之罪) 2. 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 3. 處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緩刑《刑法》: 少年犯為3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or罰金/未曾固故意 「修復式司法 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者 暫不執行 執行審判結果 。 法源:《刑事訴訟法》 0 「檢察官依指揮書執行刑罰or保安處分 「指揮書:檢察官依法院判決簽發之文書 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 2. 法官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被害人的權利保障 隔離訊問及不公開審判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保護令,犯罪被害補償金 資訊獲取權利 → 被害人家屬可獲知被告相關情形 修復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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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司法程序 (刑事立法→福利立法→以教代罰/保護優先) 5. 安置輔導 6. 感化教育 少年定義《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以上,未滿18歲 少年刑事案件: 責任能力《刑法》: ľ 「14歲↓不罰 * 14~18歲:得減輕 「14歲以上少年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少年時犯罪,但案件移送法院後少年已滿20歲 。 修復式少年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得在少年/ 我 犯罪情形重大,認為貝受刑事處分較恰當 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同意下轉介相關機関進行修復 →依《刑事訴訟法》,移送普通法院檢察官 少年犯罪的指導原則 1. 偵查審判→與其它被告隔離 法源:《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的一般意見書》 2. 審判原則上不公開 內涵,預防少年犯罪,避免訴儲一般司法程序 3. 被判有期徒刑 →進入矯正學校 原則: 4. 「服刑1/3有機會假釋 1. 平等不受歧視→觸法兒童受平等待遇 5. 「不得褫奮公權/強制工作宣告 2. 保障生命、生存及發展→不得使用死刑/終身徒刑 6. 「不得死刑/無期徒刑 3. 發表意見 4. 保障尊嚴 7 塗銷前科紀錄 5. 最高利益→考慮兒童的最高利益 & 法定代理人受親職教育 曝險少年 7 ·較高觸法風險的少年 無正當理由經當攜帶危險器械 施用毒品or 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有預備犯罪 or犯罪未益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 特殊法庭(少年法庭) 法官、少年調查官,心理輔導員 不穿法袍、圓桌進行→減少權威感 少年保護/少年刑事案件 不付審理: 少年無犯罪/曝險 「得不付審理,但為一定處分:少年犯罪/曝險狀態但輕微 1. 向被害人道歉 2. 「悔過書 3. 法官告誡 4. 交法定代理人管教 5. 轉介社福機構 少年保護事件,少年犯罪或屬曝險少年] 2. 假日生活輔導 1. 訓誡 3. 劳动服務 4. 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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