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ートテキ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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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權利主體 BZL3公民 人是權利主體的原因) 2 具有權利意識 能認知人應有的權利&可以做的事 → 自主判斷&主張權利不可被侵犯 0 具有權利能力 →享有義務&負擔義務的能力 → 民法§6: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自然人 ,除自然人外,創設法人 -> 憲法保障團體組織擁有特定權利能力 創設法人 0 法人:始於登記,終於財產清算完畢 私法人:依私法(主要:民法)設立 社團法人 →社員參與為基礎 →目的多元 「財團法人 → 財產捐助為基礎 →以公益為目的 公法人:依公法設立的行政主體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 | 行政法人 部落公法人 ex山地原住民區 → 專責特定任務→落實原住民族自治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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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權利主體 ○保障緣由:特定群體因特殊文化規範&歷史脈絡處於不利 。落實問題 →2005年施行原住民族基本法 ① 傳統領域的諮商同意權 原住民族原本的生活領域 →原基法§21設有諮商同意權 ②傳統智慧創作保護 TITIC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原住民部落專用) → 無法為個人資產 ○ 設立部落公法人制度解決問題 →2015年修訂原基法,設立部落公法人制度 1 →部落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為公法人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保障: 部落公法人、諮商同意權,傳統領域劃設、原住民自治 憲法保障基本權利 · 起源:13C英國大憲章,國王不得任意徵稅&限制人身自由 ·人民的權利與生俱來,政府權力源自人民同意 · 保障人權是憲法的重要目的 。強調對人性尊嚴、人格發展的尊重與維護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基本法、母法 0 可避免國家濫權 ○維護人性尊嚴 or 人格自主發展相關利益,應列為基本權利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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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權利: 。法律設定&保護 基本權利: 。憲法明文保障 適用:自然人、法人 ○ 適用:自然人 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明列於憲法第二章 1 列舉基本權 → 憲法第7~21條 表3-1 列舉基本權 第7條 第8條 平等權 第13 條 人身自由 第14條 第9條 不受軍事審判 之權 第10條 居住自由 遷徙自由 第15條 經濟 基本權 第16條 宗教自由 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 生存權 工作權 財產權 請願權 訴願權 第11條 表現自由 0 概括基本權 第12條 言論自由 講學自由 著作自由 出版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救濟權訴訟權 選舉權 罷免權 第17條 創制權 參政權 複決權 → 憲法第22條 參政權 第18 條 應考試服公職權 受國民教育之權 第21 條 生存權vs.生命權 (經濟) (活著) ◎憲法第19 條及第20 條 雖然分別允許國家可以 制定法律來讓予人民納 稅及服兵役的義務,但 當國家沒有制定相關的 法律時,不能直接依據 這兩條憲法規定,要求 人民納稅或服兵役。 47~21未提及的權利,只要不妨害公共利益可被保障 →保持憲法開放性 ·如何確保國家對基本權利的平等適用 o 憲法第7條平等權:無分男女、種族、宗教、階級、黨派皆平等 0 平等權具有普通適用性 1. 適用各種類型的基本權利 →8~22都要平等處理 平等原則 一積極(請求給付) 消極(防衛 ) 2. 適用國家對基本權利的促進及限制 → 國家提供協助時,也要平等對待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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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權要求合理的差別待遇 >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實質平等 基本權利的促進與限制 國家對基本權利限制的範圍 ° 可避免國家任意干涉自由 憲法第23條:除防止防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外,不可以法律限制自由權 ○目的正當(公益原則) 1.防止防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 ○手段必要(比例原則) 1. 適當性:有助於目的達成 2.必要性,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者 3、衡量性:利>弊 ·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依民主正當程序所制定的法律為依據 ·國家對實現基本權利的促進 消極作為→防衛 極極作為→請求給付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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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制定必要的法律制度 基本權利<與生俱來 ·國家提供→制度性保障 ex救濟權 國家:提供制度 人民:請求國家積極作為,提供制度 0 發揮國家保護義務 → 國家利用公權力排除外力的侵害 實現社會正義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對於社會處境不佳的群體給予幫助 基本權利 範圍、概括、列舉 皆符合平等權 限制: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法律依據 促進:制度性保障,保護義務、社會正義 憲法規範國家公權力 憲政主義:建構一個權力受到限制的有限政府 →以權力分立機制落實(三權分立) 法律保留 0 涉及人民基本權利時,須保留給法律決定 有法律依據 →>> ○基於民主國原則,選出國會制定法律 正當程序 ○各種行政決定都需遵守 0 課予義務&限縮權利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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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校園民主&學生自治 高級中等教育法$53: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or自治組織 → 學生代表的產生:透過選舉選出 → 學生代表的參與,透過公共參與保障學生權利 ex校務會議 司法權 0 落實責任政治中的法律責任 審判獨立→法官依法行政 。法院的獨立審判 制度獨立→法官不受干擾 → 法院審判:由法官組成的法院體系審判違法失職官員 → 憲法§80:法官需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干擾 §81:法官為終身職 違憲審查機制 → 法律抵觸比例or平等原則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釋憲 → 憲法訴訟法 > 聲請釋憲的主體&標的 <法規範審查 國家最高機關、立委法官、人民、地方自治團體 裁判憲法審查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 ·法規範審查:抽象法律or命令 裁判憲法審查:終局裁判 → 大法官審理機制 ① 大法官組成審法法庭 ② 公開審理原則 ③抵觸→宣布失效 →裁判書 不抵觸→合憲宣告 Doubl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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