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司法遍在2002 年公布釋字第 550 號解釋,因臺北市政府主張《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要求 :
她方政府補勳一定此例保險費之規定,已賤觸《宅法》第 155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
條第5項,侵寄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自主權,故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解釋文中指出, 「社會福利制度」是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的昭
顧義務,推行健保序屬之,且此一義務應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叉憲法亦規定,地方自治 :
讀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義務,透過健保之協力,也能同時使之獲得實現。
而地方白治團體補助之費用屬於保險費,與實施健保的執行費用不同。雖「地方財政 ;
拍主權」受憲法保席,但在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下, '攻於國家團體施政需要要求地方自泊
註:1. 《憲法》第 !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它施滬憲保險制譚J Be之老及殘廢主
及受非常秋審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
2.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5項: 「國家說
展。了
下烈哪一敘述符合大法宮解釋的觀
除我屬屬於「均權制」,但實際運傘
“人@ 推行全民健保為憲法明文列舉, 屬
(G) 地方政府具有財政自主權,但對副
人0 地方政府協力中央,可避免權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