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
方式
子原則
必要性
1. 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可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
原則
2. 若多種方法都能達成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
行政機關的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量,進行效益分析,任何干涉手段所造
衡量性
成的損害,應該小於達成目的所得到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意即,選
原則 擇的手段對於人民所
付出的代價,與所得到的公共利益價值要相當,不
能為了得到小小的公益,而要人民付出很大的損失
1.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自於《憲法》第23條「限制人民權利之手段的必要性,因
此只適用在行政機關行使裁量結果對人民不利時
2. 法律容許行政機關在提供人民利益時自行裁量,並非限制人民權利,故沒有比例原則
的適用。
用
道
適用
的重點比一比 比例原則在《憲法》與行政法之規範
《憲法》
行政法
《憲法》第23 條
《行政程序法》第7條 e45114
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