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節▶ 少年的刑事司法程序
誹謗罪告訴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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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小文與同事因故產生嫌隙,同事在網路上公開羞辱小文,毀損小文的名譽,小文表
明不願追究,其弟則忿忿不平地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但不被受理。請問:依我
國相關法律,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只有小文有告訴權,不需先委任律師才能到
(A) 本案性質屬自訴案件,依法應該直接至法院自訴地鬆著提告訴
(B) 依犯罪追訴程序,小文的弟弟應先至警察局告發
(C) 依法律規定,小文應委任律師方得至地檢署提告
(D) 本事件屬於告訴乃論罪,小文的弟弟並無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