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司法院指出有兩名學生聲請釋憲,一案是臺中某高中學生,分別因嘴上叼菸及無照騎機車,這
記大小過各一次。另一案則是某國中學生請病假,補考後遭打折算成績。兩案皆在行政訴訟過
程中,遭以釋字第382 號解釋駁回,其中主要理由就是需影響到學生身分,像是退學才能提訴
訟。而根據本次第784號解釋文內容指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
學生若是權利被學校以公權力侵害,就算不是退學的處分,只要夠嚴重,都可以提起訴訟,故
須變更第382 號解釋。因此第784號解釋的重點在於,即使不是退學,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往後行政訴訟不能僅以第382 號解釋駁回,而是看個案的權利侵
害程度。
資料二:某國立大學學生去年就讀高中三年級時,因為三次朝會未參加被記警告,向校方、教育部申訴
後皆被駁回後,他便決定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判決結果出爐,依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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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4號解釋,確定撤銷教育部不受理訴願的原處分,而這也是該法條釋憲後,全臺首例
依此獲勝訴的行政訴訟。
PB.
B-
24. 依據上述提供的資料來看,資料二的「勝訴」意涵應該是?
(A)往後校方不能對學生做出警告處分 (B)教育部必須要撤銷學生的警告處分
的
(C) 學生沒有參加朝會不應該被記警告 (D) 被記警告的學生也有權利救濟機會
马列舉人權概括人權,請問資料一與資料二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