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級

問題的種類

公民與社會 高中

請問第8題為甚麼不能選D

二、非選混合題(第6、8題各5分,第7題10分,共20分) 好市多(Costco Wholesale)是一家在全球擁有8百多家分店、擁有超過1億付費會員的 美式賣場。1997年,美國總公司與臺灣大統集團合資,在臺灣高雄市成立了第一家好市多。 很多臺灣人起初難以接受「先付費加入會員才能消費」的機制,且好市多的大包裝文化於初期 嚇到不少供應商與消費者。有人批評美國好市多不懂臺灣消費者,建議亞太區張總裁可考慮免 費入場建立知名度,再轉為收費。然而,美國總公司鼓勵張總裁保持耐心,虧損僅為過程,經 營理念與模式不宜輕易改變,以清晰呈現好市多的定位。 經歷5年虧損後,臺灣好市多開始穩定獲利,深受臺灣人喜愛。截至2023年12月,全臺 灣擁有14家分店,其中4家進入全球獲利前10名。臺灣好市多會員高達400萬。亞太區張總 裁表示,好市多的成功關鍵在於提供便宜、實用的商品。例如:商品成本100元,同業定價 120 元以上,而好市多則定價110元。好市多除了收年費支付營運成本,商品種類也只有 3,500-4,000 種,以極大的訂購量取得更大議價空間,同時減少顧客選擇的困難。好市多堅持熱 門商品絕對不漲價,甚至自建熱狗工廠、養雞場,以維持低價商品形象。最後,好市多不浪費 不必要花費,選址在市中心以外,節省租金,簡約裝潢,不在大眾媒體投放廣告,僅針對會員 寄送優惠資訊,省下費用並反映在商品價格上。 好市多的成功帶動代購業者的發展,未進駐的縣市可見許多團購店家或線上平臺代購好市 多商品。對消費者而言,1至2成的代購費用相較於會員費仍是划算,有些人可能因距離或商 品份量因素而喜歡這種拆售的團購模式。 6. 依據題文訊息與相關的公民知識,如果僅考量在同一種商品的同一條需求線之情況下,則下 列何者最能夠說明好市多的商品深受臺灣人喜愛的原因? (A)商品價格相較同業低,致使需求增加 18 (B)商品價格較同業低,致使供給量增加 (C)商品價格較同業低,致使需求量增加 (D) 商品價格相較同業低,致使供給增加 7. 依據題文訊息與相關的公民知識,下列何者最能夠說明好市多的商品定價較同業便宜的原 因?請先勾選一項,並從題文摘述你的判斷依據。(25字內) ⑧ 如果阿廖在線上平臺購買了業者從好市多代購的迪士尼鐵盒拼圖,但在收到商品後3天內未 拆封的情況下改變主意,想要退貨。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請問阿廖是否有權要求線上平 臺業者退貨? (A)可以,因為阿廖是透過網路向業者購買鐵盒拼圖 (B)不行,因為鐵盒拼圖是從好市多的實體賣場售出 (C)不行,因為阿廖必須在收到商品當天就提出要求 (D)可以,因為鐵盒拼圖未拆封可再賣給其他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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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國中

求救!!! 這題我完全看不懂…

#4 雙文對讀/混合題組 言論自由的界線 A 1-3 為題組。閱讀下文,回答1-3題。 甲 Z 我國憲法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宣告我國刑法310 條、311條關於誹謗罪之處罰規定,並未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換言之,憲法法庭上揭判決宣告我國以刑事處罰之手段保護名譽權 之規定合憲。可見,言論自由雖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但 其行使有其界線,並非毫無限制。………… 近幾年來,網路言論霸凌、詐騙、侵害名譽等網路亂象頻仍, 藉著網路媒體之快速傳播,未經查證恣意以言論毀人名譽,往往造 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損害,因此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112年 憲判字第8號判決,連同其所補充闡述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一再明確揭示「合理查證」、「確信為真」與「無真實惡意」 等三個免責要件,且在結論上均肯定刑法誹謗罪規定(刑法第310 條、第311條)之合憲性,殊值贊同。(節自張景源〈言論自由之 界線與責任>。2023.08.16。今日新聞·今日廣場)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 種族仇恨入罪。…………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 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 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 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 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 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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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高中

求救!!! 我看不懂這題目要怎麼寫 我抓不出重點…

#4 雙文對讀/混合題組 言論自由的界線 A 1-3 為題組。閱讀下文,回答1-3題。 甲 Z 我國憲法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宣告我國刑法310 條、311條關於誹謗罪之處罰規定,並未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換言之,憲法法庭上揭判決宣告我國以刑事處罰之手段保護名譽權 之規定合憲。可見,言論自由雖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但 其行使有其界線,並非毫無限制。………… 近幾年來,網路言論霸凌、詐騙、侵害名譽等網路亂象頻仍, 藉著網路媒體之快速傳播,未經查證恣意以言論毀人名譽,往往造 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損害,因此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112年 憲判字第8號判決,連同其所補充闡述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一再明確揭示「合理查證」、「確信為真」與「無真實惡意」 等三個免責要件,且在結論上均肯定刑法誹謗罪規定(刑法第310 條、第311條)之合憲性,殊值贊同。(節自張景源〈言論自由之 界線與責任>。2023.08.16。今日新聞·今日廣場)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 種族仇恨入罪。…………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 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 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 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 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 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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