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為第一審訴訟程序,係有關較人簡易、宜速#
人 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適用通常的
困| 1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放之案件,法院得因人情勢需
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25萬元或增至7s萬元。
林| 2不問訴訟標的之金額,一律適用簡易訴訟之事件,
如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
.間在一年以下者、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
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等(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項) 。
) | 1地方法院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簡易庭)一不服一二
也| 訴地方法院「 合議庭」一地方法院的另外三位法官
若| 第二審判決一確定。
全 高法院提起上訴的條件。
上訴利益瘓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 @50萬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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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二審確定為原則, ,例外許可上訴至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