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常設委員會)審查院會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案
2. 委員會審查時,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的政府人
員及社會相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作為審議法案的參考
3. 法案審議完畢後,應議決議案是否交付黨團協商
4. 有爭議的法案先交付黨團協商,以凝聚共識,使法案審查順利進行;不具
爭議已有共識的法案,則不需黨團協商,逕行二讀程序
1. 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
2. 二讀於院會中進行,先朗讀議案,再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
3. 二讀會對於法案內容與條文逐項進行深入討論、修正或重新交付委員會審
查,屬於實質審查階段,為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階段
1. 原則上只做文字之修正,不做內容的更改,除發現二讀後的法案內容有互
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才針對法條內容作修正
2. 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
讀會議決
| 3. 法律案在三讀條文宣讀完畢後達成決議,便通過立法
法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請行政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