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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高中

麻煩幫我解釋第54題 答案是ABCE 麻煩幫我解釋D和E 這兩個選項 謝謝

理而足以維持整個社會秩序時,就沒有必要動用到刑法加以制裁。下列哪些做法屬於「刑法的 因争法的規矩,即可安多加以處 謙抑思想」的表現? (A)高中生打工,誤入竊賊集團擔任把風工作,检察官以参務勞動服務 的緩起訴代替有罪起訴(B)受工廠污染的民眾聚集抗,對维持秩序多察步指,多方以「社會 秩序維護法」代替刑法(C)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犯罪,法官以「缓 刑」代替「入籃」服刑 (D)有人騎機車,不幸毀棄、損壞路邊停放車輛,警方勸告雙方和解以 民事賠償代替刑事毀損 (E)遭偷竊珠寶的失主報案,警方以遺失財物叠纪,將「站」變「拾 獲者,以民法代替刑法 54 4 Ty政府「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 一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應該設立犯罪被 害人保護機構,透過這些機構,犯罪被害人可獲得政府哪些協助? (4) 秦急之生理、心理等 療及安置之協助(B)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C)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 協助 (D)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安全保護之協助與生理、心 理治及生活重建之協助 5. B)刑法第41條第1、2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 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罚金者,得……易服社會勞,请问制 於易服社會勞動,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以可避免入監服刑,维持既有的工作與家庭生活 香正犯人費用的财政支出(D)可促使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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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高中

麻煩幫我解釋第8題~

下列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敘述,何者正確? 以出精E日 確的規定(D)我國刑法中的主刑不包括死刑 4.1 表3-1 告訴乃言 6. 非告 乃 7. 任 以 罪(B)如果人類沒有制定法律,仍然會有犯罪的行为。”(C)去對於犯罪行為及刑罰皆有明 (A)世上有好人,也有壞人,但只有壞人才會犯 LE 一個人的行為是否係犯罪行為,應依據什麼標準來認定? 合刑法的構成要件(C)檢察官的起訴書(D)人民公投 (A)警察調查的證據(B)是否符 刑事上刑罰相較於其他法律的懲罰更加剝奪受刑人的權利,不論是生命、身體自由權等,故 刑事訴訟在程序上提高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程度。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白揭示下列哪一項? (A)三權分立(B)三級三審制(C)無罪推定原則(D)審檢分立 C)國家基於獨立主權而設立刑罰權,對犯罪行為人資行刑事制裁,其主要目的是什麼?(甲保 障人民的各種利益與目的(乙)維持社會的安定秩序與和諧(內)促進經濟的成長發展與穩定丁) 矯治犯罪行為促使再社會化。 (A)Zi (B)(C) ( (C)主張藉由刑罰的痛苦菜屬犯罪的影響,認為犯罪行為能以這當的刑罰,可以填補被害 人及其親屬心理上的痛苦,使被害人因此平息其私念。上述論點應為何種刑罰目的的主張? (A)一般預防(B) 特別預防(C)應報理論 (D)刑期無刑 立法院於2008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 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此舉對無力繳納罰金的犯罪人, 提供另一項處罰機制的選擇,勞動服務的內容廣泛多元,例如老人照護、環境清潔、社區巡 守等符合公共利益的無酬服務。請問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可避免社會勞動人口入監服刑,維持既有工作與家庭生活(B)可舒緩監獄人滿為患的窘境 (C)可對服務對象收取一定费用,增加國庫收入(B)可促使犯罪人從監禁的消費者變成提供 勞動的生產者,回饋社會、造福鄉里 9. 下列關於刑罰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具有對犯罪者實行制裁的權力,也是國家主 權的一種顯現(B)國家的刑罰權,其可保障人民的利益與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C)刑罰 權可保障人民權利,但相對的也可能成為侵害人權的工具(D)為維持社會秩序,對所有違反 規範的行為,都應列入刑法中 ( )為維護刑事審判之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立法院在2010年4月23日三 吴隨人權之目的,國家應建 BA 被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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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高中

有關應用生物優生保健法 今天上到「根據優生保健法,胚胎篩檢患有遺傳疾病者,可依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而不違法」,但是剛剛我上網找優生保健法的詳細內容,看起來應該是根據第三章第九條之四而得到這句內容。 想問的是像是克林菲特氏症或是超雄性症之類的疾病,在外觀上並不會造成明顯的畸... 繼續閱讀

台灣之星多由回 令洱六點17:45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M 攬 第8條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女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 , 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司 第10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瘓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 ,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0 口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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