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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主權爭議的歷史脈絡,源自二戰末期的《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明文戰後臺灣
回歸中華民國,然而宣言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爭議不斷。戰後由美國等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
的《舊金山和約》,只陳述日本放棄臺灣主權,卻未說明歸還給誰?因此成為臺灣地位未定論者
的主張依據。接著,1952年的《中日和平條約》第4條:「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
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10 條:「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一切臺
灣及澎湖居民。」儘管我國政府主張已經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臺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但是
臺灣主權未定論者仍不接受此說法。
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日本與放棄各領土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第26
條規定日本準備與對其作戰但非該和約簽字國的國家訂立一與該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的雙
邊條約。《中日和約》就是依據前述《舊金山和約》規定所簽署之雙邊條約。有關《中日
和約》的簽約者,應該為何者?
(A美國、日本
(B)中華民國、日本
(C)
美國、日本、中華民國
(D)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
13 《中日和約》共有 14條,宣示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戰爭狀態,同時依據哪一國際條
約,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而中日和約具有何種性質?
(B)〈波次坦宣言〉;單邊宣示
(C)《舊金山和約》;雙邊條約
(D)〈聯合國宣言〉 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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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開羅會議;多邊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