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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與靜香原是對恩愛的夫妻,育有一女秋桃,並收養一子夏竹,且與大雄的父母共6人同
=150,150X4-600
住。其後因大雄與鄰居阿珠有外遇關係,與阿珠產下一子小華後,大雄即認領之。靜香知曉後憤
而與大雄離婚,夏竹的監護權歸大雄,秋桃的監護權歸靜香。隔年大雄與阿珠結婚,兩年後大雄
因一場車禍往生,留有遺產 1,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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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針對題文內容提到的夫妻財產、親子關係等,試推論下列敘述何項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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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大雄與靜香有辦理分別財產制,則靜香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B)若阿珠與大雄沒辦理財產歸屬,則阿珠不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C)大雄與靜香離婚後,秋桃監護權歸靜香,大雄與秋桃的親子關係尚存 馬
(D)大雄認領小華之時,仍尚未與阿珠結婚,故這時的小華無法視同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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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大雄過世後,依遺產繼承法律,採限定繼承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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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阿珠、秋桃、夏竹、小華與大雄父母等6人對遺產有繼承權,靜香則無繼承權
(B)若無特定限制,阿珠可繼承遺產600 萬元;秋桃、夏竹、小華各繼承 200 萬元
(C)若大雄立遺囑,往生後遺產三分之二歸靜香,扣除他人特留分靜香得600 萬元
(D)若大雄積欠銀行 900 萬元、積欠債主 700 萬元,繼承人各應償還負債 1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