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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之前,行政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度」,其二級二審為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而在106/9/6修改了法規,將行政訴訟改為
「三級二審制度」,其三級二審為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其實並沒有所謂的地方行政法院存在,
修改二級二審至三級二審法條的同時,為了不增加不必要的麻煩(例如還得增設地方行政法院),故採取了在地方法院內開設行政訴訟庭來配合三級二審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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