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的定義為男性在違反女性意願下,將自己的陰莖插入女性的陰道,手段包括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在女方身體或心理狀況無法表達同意時.現在也將此定義擴及違反自由意志的肛交和口交,有些則把指明特定性別的文字刪除,以使強暴法規適用範圍更寬廣.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強姦的定義是
「任何一名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並不同意」。
「非法」性交的含意有可能使人產生謬誤,以為讓許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內的強暴行為。建議考慮刪除「非法」這兩個字眼。
目前強姦的定義,並沒有考慮到男性受強暴的存在性、以及強迫口交的情況。建議檢討有關的定義,考慮刪除定義之中有關性別的界定,及將強迫口交納入「性交」的定義之內。
强姦是在違反他方意願下進行性行為,通常多是以「強暴」的手段實施,有部份則是以藥物或他法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下進行性交。
強暴則不同,泛指一切以強制性、暴力性手段實施的行為,這裡並不一定是進行性行為,可以是任何其他不法行為。
例如以利刃架於頸部,就是一種強暴行為,但是可能目的是奪取財物,那就構成強盜罪;如撫摸被害人隱私部位,構成強制猥褻罪;如強行與被害人性交,構成強制性交罪,只有這種算是強姦。
任何人故意或有計劃地在行為、言語和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是強姦和非禮,我們認為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