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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釋字626,大法官解釋略以:「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E是釋字618,大法官解釋略以:「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

簡單說就是這兩個例子都是基於正當理由,在合理範圍內對人民的權利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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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是大法官釋字626:色盲禁止報考警大,合憲
D選項是大法官釋字618:大陸人須在台設籍十年得擔任公務員,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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