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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二個選項不是「兒少事件」特有的做法,只要是法院審理都會有讓被控訴者有到庭說明的機會,就算是殺人犯也一樣,這是司法體系的重要原則
請問這題的第二個選項為甚麼錯
不是有訴訟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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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二個選項不是「兒少事件」特有的做法,只要是法院審理都會有讓被控訴者有到庭說明的機會,就算是殺人犯也一樣,這是司法體系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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