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本質上覆議制度的概念都一樣,就是讓行政權可以對抗立法權的手段,如果立法權刻意刁難行政權、訂定難以執行的法律,那麼行政權就可以退回給立法機關,讓他們內部再討論一次(通常門檻會比原本立法的門檻更高一些),兩者的差別只是總統制的行政首長是總統,所以覆議權在總統,而半總統制(我國)的最高行政首長是行政院長,所以覆議權在行政院
Civil Ethics
SMA
想知道總統制的覆議跟混合制的覆議是有什麼差別嗎?還是兩個是一樣的?(ㄜ因為講義上總統制的是說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不同意,混合制說的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等有窒礙難行時,就是想知道這兩個是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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