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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個都是債權關係,但是提出給付請求的基礎不同,民法上請求權基礎可以分為契類無物不侵其。
也就是契約、類契約、無因管理、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
題幹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因為甲侵害了乙的身體健康,所以乙得以據此對甲請求賠償。(民§184)
A,侵害名譽權,所以是侵權行為。
B,買家給付價金,賣家交付產品,所以是買賣契約。(民§227、354)
C,受僱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所以是僱傭契約。(民§482)
D,出租人交付物,租賃人支付價金,所以是租賃契約。(民§421)
E,毀損同學的手機,所以是侵權行為。(民§196)
題幹說的「請求權基礎」,更白話的說法就是你憑什麼跟人家要錢。
題幹跟選項A、E都是因為先發生了侵權行為,所以得以據此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
BCD都是先建立契約,所以是基於契約要求對方履行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