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你要問的是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但這條的意思是視為繼承人「所得」遺產,而不是把他列入繼承發生時的「應繼」遺產。
參酌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1148-1),主要目的是對外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逃避債務,並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應繼遺產。
請問一下這題
不是在生前兩年內贈與的都算在遺產範圍嗎
為什麼這裡三個月前是算在普通財產
我猜你要問的是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但這條的意思是視為繼承人「所得」遺產,而不是把他列入繼承發生時的「應繼」遺產。
參酌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1148-1),主要目的是對外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逃避債務,並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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