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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程序高中只有提到三種情況會使用
1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誠、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法源同上
3、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規定)
簡昜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所以退學不是在這三個規定裡面的,應該要用通常訴訟程序,也就是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附上法條有興趣可以看一下會更理解。
了解了 謝謝你回答的那麼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