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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應該是”殺人未遂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是不可以調解的
非告訴乃論:
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丙)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是可以調解的
告訴乃論:
如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發動偵查並決定要不要起訴,也就是說,被害人擁有撤回告訴的權利,只要撤回告訴,訴訟就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所以,告訴乃論可以因為和解或調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
乙丙怎麼選,嘲笑不是公然侮辱嗎???(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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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應該是”殺人未遂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是不可以調解的
非告訴乃論:
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丙)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是可以調解的
告訴乃論:
如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才能發動偵查並決定要不要起訴,也就是說,被害人擁有撤回告訴的權利,只要撤回告訴,訴訟就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所以,告訴乃論可以因為和解或調解而放棄告訴或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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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具體是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