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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waban Terbaik ✨

首先
立委為何要修法
原因是醫療法處罰範圍小
罪刑定讞須高度符合條文才行
但是修法後擴大追查階層範圍
檢察官都可介入
令法律之處罰刑責有「明確根據」
符合罪刑法定

訪客

意思是原本醫療法只能歸類於民事責任嗎?

四葉淺月

修法前
毆打等行為可構成刑法第22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是為告訴乃論之罪。
修法後
該行為亦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罪,是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得知悉後檢察官介入調查。

修法前
恐嚇等行為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修法後
依現行法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該行為亦成立本罪,且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等知悉後亦得立即偵辦。

因此修法前之醫療法並無法完全以刑事責任定罪,須以刑法為主
修法後兩法皆可以以刑事責任定罪
亦可由民法等法律賠償損害

訪客

謝謝你呦😆
你解釋的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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