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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位階關係 廣義的法律 效力 位階 高 憲法 | 不得牴觸 憲法、法律 不得牴觸 法律 憲法 -狹義的 法律 命令 ↓低 弱 法律:實現公平正義,具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 (一)憲法:西元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制定 1. 包含:《憲法》、《憲法增修條文》 -政府需依法行政」 2. 內容:人民的權利&義務、政府的組織&職權 (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國家的根本大法) 3. 特性: 最高性①憲法位階&效力最高,法律&命令不得牴觸,否則無效 ②若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由司法院大法官以 憲法法庭形式進行訴訟審理,並作成憲法裁判 33 避免政府濫權,落實保障人民權利 原則性:①憲法針對重要事項,做簡明扼要的原則性規範 ②具體規定&實施細節交由法律和命令落實 (固定性(穩定性):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憲法修改程序困難繁複 4. 修改程序: 年滿20歲 立法委員提議⇨《憲法》修正案 立法院決議提出 公民投票 半年 複決通過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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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由立法院依法律程序通過的法條 1.目的:實現憲法的內涵,制定具體規範 2.名稱:法、律、條例、通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定名) 3.制定&修改程序: ①提案: 五院皆可 会 ②審查: ③公佈: 總統公佈 三讀表決通過 立法院審查, (三)命令: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規定 1.目的:補充+落實法律的規定 2.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LD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定名 3.制定&修改程序: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or法定職權 訂定或修改各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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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人民在相同的條件下,皆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相同的義務 形式平等:不論個別差異,給予相同對待 實質平等:給予弱勢者合理的差別待遇 (血緣)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由權:在不侵犯他人的權益下,有自行決定「做」、「不做」的自由 1.人身自由:是一切自由之基礎,人民的身體不受國家權力非法侵害, 除了現行犯,警察需依法逮捕嫌犯 >「拘票」 2.居住及遷徒自由: 包含租、宿舍、旅館 习 (1)居住自由:往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索 「搜索票」 (2) 遷徒自由:可自由選擇居住所or來往各地旅遊 好點點露 3. 表現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4.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內容不受侵犯or干擾「監聽令」 5. 信仰宗教自由 16. 集會&結社自由 (三)受益權:人民可向國家請求積極協助的權利 1. 經濟受益權: ①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ex: 基本工資、失業補助、低收補助 → 保障私有財產 能力:職業訓練中心 *工作3要素- 意願 行動:就業服務站 2. 行政受益權 (1) 請願權:人民針對公共政策or自身權益向政府提出建議, 由行政、民意機關受理,行使目的為陳述自身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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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訴願權: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or不當,由行政機關 (訴願管轄機關)受理,行使目的為撤銷or變更原行政處分 3. 司法受益權: 訴訟權:人民的權益受到他人or政府的不法侵害,由司法機關 (法院)受理,行使目的為回復受損權益 ☆受國民教育の權利&義務 (四)參政權:(公民權,人民須達法定年齡及具備法定資格才能享有 2.人民有參與政治的權利 (1.國籍2. 設籍時間3.監護宣告, 選舉罷免⇨對人(184)、創制複決⇨對法案(204公民投票) 褫奪公權) 應考試(考試院國家考試)、股公職(公職人員:選舉,指派) (五)其他基本權益:基本權益の內涵隨時代的需求不斷擴充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1. 隱私權(人格權):個人生活的私密有權利不受他人侵擾 2.健康照護權,人民要求國家提供醫療保健措施,以維護其 健康的權利 ex:施打疫苗 3. 多元文元權:各族群的文化應獲得保存、發展及尊重 ex:推動原住民族教育課程,以維護多元文化 4. 環境權:人民要求享有舒適健康、合宜居住成長的環境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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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法》是規範私人間財產及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 -財產關係:借貸、買賣、租賃 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 身份關係:結婚,親屬、繼承 契約:雙方當事人對《民法》的財產&身份關係,基於意思表示一致 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債務人:有還債義務 債權人:有討債權利 自然人 > 「債」的關係 形成:彼此間有債務&債權的 權利義務關係. -消滅:債務人清償債務 人口 法人ex:公司、醫院 契約的成立一 口頭約定:當事人出於自由意願,對於契約內容意思 表示一致,契約即可成立 非特定方式 (一般契約) 書面契約: (:(1)目的:避免口頭承諾發生爭議、 舉證困難,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作為證明 (2)效力:簽名&蓋章具有同等效力 *按指印要有2個以上の證人 口頭約定ex:購物、借貸 (1)內涵:契約必須以特定方式完成才會生效 (2) ex:結婚、離婚和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等,必須有 「書面契約,且需經過登記 (3)目的: 特定方式 (要式契約 ) ①維護自身權益:希望當事人慎重決定 ②保障他人權益:透過特定方式完成契約,將結果公開 明示於社會,便於當事人or第三人瞭解、查詢特定資料, 避免因訊息不足而使權益受損 【契約の訂定原訂: (1)契約自由原則: ①原則:個人可自行決定契約的方式&内容 ②例外:契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規定者無效 (2) 誠實信用原則:近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帝王條款) 行使權利or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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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法》上の行為能力:個人可獨立從事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依年齡、精神及心智狀態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 年齡 未滿7歲者 |精神狀態 受監護宣告者 7歲以上未滿18歲者 年滿18歲者 受輔助宣告者 效力未定 精神健全者 法律行為 1.原則:應得到法定代 無效 之效力 「理人事前允許or事後 承認才有效 有效 2. 例外:①單純獲利 ②依其年齡身分,日常 生活必需者 契約生效 法定代理人 要件 代為之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意思表示:可自行與他人 (允許or承認) 簽訂契約 2-3 違反《民法》規定須負起民事責任,以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最常見 |侵權 原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賠償方式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の 損害賠償責任: 「權利or權益(故意:明知行為の (1)原則:回復原狀(2) 例外:金錢賠償 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or其發生 不違反本意) f 債 簽訂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有履行 契約內容的義務,但其中一方 履 未履行契約內容 行 權利受損的一方可主張: ,請求對方履行契約內容 2. 解除契約 3. 減少價金 4. 請求損害賠償 不同行為能力須負擔不同の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自行負擔賠償責任 權利請求的時效性 1. 權利具有時效性,債權人經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其請求權 將消滅or減損→『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2.目的:避免日後舉證困難 ex: 借貸契約→1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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