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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高中

想問第二題的C選項是對的吧 只是沒有跟題有關(? 求解

四、素養題 演化與分類學理論於二十世紀有 了革命性的發展,此發展源自德國昆 蟲學者威利·赫尼格的主張。認為分 類必須反映親緣關係,而親緣關係只 能藉由共祖關係的確認獲致。他認為 當我們分析生物間的親緣關係時,可 草食 肉食 烏龜 蛇 蜥蜴 鱷魚 翼龍 恐龍 恐龍 始祖鳥鳥 菌 以將有變異的同源特徵分為較為原始的「祖先特徵」以及較為進化的「衍生特徵」, 而共同擁有相同的衍生特徵才能當作生物親緣關係接近來自同一祖先的證據。赫 尼格還進一步將生物分為「單系群」 「並系群」與「複系群」等三類,分別定 義為「單系群」:成員演化自同一共同祖先,並包含由此一祖先演化出來的所有 成員;「並系群」:成員演化自同一共同祖先,但是沒有包含由此一祖先演化出 來的所有成員;「複系群」:成員演化自不同祖先。赫尼格指出只有「單系群」 才是合理的分類群,「並系群」與「複系群」則否。赫尼格的理論被稱為支序系 統學。附圖便是某學者根據赫尼格理論所作鳥類和爬蟲類的親緣關係圖。 依據上文內容和習得的知識及圖,回答下列問題: (A) 1. 根據赫尼格的理論,下列哪些選項中的兩群分類群可合為一單系群? (多選) 8.0 (A)蛇與蜥蜴 (B)鱷魚與蜥蜴000 C鳥與始祖鳥 (D)鱷魚與翼龍 (E)肉食恐龍與草食恐龍。真菌 )2. 根據赫尼格的理論,下列關於鳥類和爬蟲類的敘述,何者正確? A ok (A)爬蟲類是一並系群單系群 (B)恐龍是合理的分類群 b (C)鱷魚和烏龜的親緣關係要比鱷魚和鳥類的親緣關係來得近 (D)鳥類和爬蟲類分為獨立的兩個分類群是合理的 (E)鳥類及烏龜屬於複系群。 (1)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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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高中

我就是不懂為什麼是A... 高一

比較大。 請問:上述兩則資料所要表達之意為何? 丁的斷髮纏足,這樣的風氣所帶來的影響,這層 1本皇化的使 (A)總督府對三大陋習的漸進政策(B)放足運動對女性勞動力之增長 (C)中國局勢對斷髮放足運動影響(D)民間人士推動禁絕陋習成效 )7. 中華民國某任總統的就職演說中提到:「我們將以最符合臺灣主流民意的『不統、不獨、不武』的理 念,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持臺灣海峽的現狀。……兩岸曾經達成......的共識,隨後並完成 多次協商,促成兩岸關係順利的發展。」請問:關於這位總統時期的兩岸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這位總統所提及的「共識」是指「一邊一國」的概念 (B)這位總統主政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不友善的措施力道更為增強 (C)這位總統主政時期,兩岸出現首次領導人會談 (D)這位總統主政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8.右圖是一政府單位的牌子。某位史家說:「現在位於新北市北新路仍能 , 看到『福建省政府台北辦事處』 1996 年以前福建省政府都設置在這個 地方,後才遷至金門。1950年代兩岸爆發多次軍事衝突後,美國曾多次 建議我國放棄金門、馬祖,全力固守臺灣、澎湖,但兩蔣時代為了政治 目的始終反對這個建議。」請問:這位史家要說明的最可能為何? (A)當時政府為了得以宣稱中國代表權,堅持繼續保有金、馬 福建省政府 台北辦事處 Fuchien Provincial Government Taipei Liaison Office (B)金門、馬祖位於臺灣海峽防守要塞,美方不應勸我方放棄 (C)多次兩岸的軍事衝突,是兩蔣政府堅持保有金、馬的結果 (D)國防位置和美方態度,是兩蔣政府堅持保有金、馬的因素 ) 9.2018年東奧正名公投引起多方討論。自1949年兩岸分治後,我國參與奧運的使用名稱面臨各種變化 。 甲:「奧會祕書長通知會址設在臺灣臺北的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以該會於今年未能控制全中國的 體育運動之故,不能以『中國奧會』名稱繼續接受承認。此名稱將從國際奧會承認之國家奧會名單中 剔除。但若該奧會願以另一名稱申請承認,國際奧會將另予考慮。」乙:「某年因為中共搶先以中國 名義參賽奧運籃球賽,我國只能以『臺灣』名義參加。為此我國持續提出抗議,但國際奧會最終決議 兩岸可同時參與該屆奧運。我國秉持『漢賊不兩立」的原則退出比賽 』丙:「一、承認北平之奧會 民國奧會將在中華臺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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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高中

求救!!! 我看不懂這題目要怎麼寫 我抓不出重點…

#4 雙文對讀/混合題組 言論自由的界線 A 1-3 為題組。閱讀下文,回答1-3題。 甲 Z 我國憲法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宣告我國刑法310 條、311條關於誹謗罪之處罰規定,並未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換言之,憲法法庭上揭判決宣告我國以刑事處罰之手段保護名譽權 之規定合憲。可見,言論自由雖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但 其行使有其界線,並非毫無限制。………… 近幾年來,網路言論霸凌、詐騙、侵害名譽等網路亂象頻仍, 藉著網路媒體之快速傳播,未經查證恣意以言論毀人名譽,往往造 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損害,因此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112年 憲判字第8號判決,連同其所補充闡述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一再明確揭示「合理查證」、「確信為真」與「無真實惡意」 等三個免責要件,且在結論上均肯定刑法誹謗罪規定(刑法第310 條、第311條)之合憲性,殊值贊同。(節自張景源〈言論自由之 界線與責任>。2023.08.16。今日新聞·今日廣場)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 種族仇恨入罪。…………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 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 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 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 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 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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