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選項-先看竊盜的條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是基於B暫時借用的來說,可見應該會歸還所有權人。此舉在法律上又被稱作「使用竊盜」。使用竊盜:是指自始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只是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倘事後即時歸還,並不會觸犯竊盜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因為沒有構成「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沒有真正佔為己有),所以不構成刑法的竊盜罪。一般都是用社維法處理
社維法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故B選項該生並無任何刑事責任
C選項-
刑法觀念刑法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是否處分就要看刑法有沒有罰
根據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過失同樣也是有刑事責任,且該位也是在完全刑事責任的範圍,故擁有完全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