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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讓亞當和夏娃吃了禁果,那耶和華算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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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解答 ✨

其實這個問題回到最初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就很簡單了。
耶和華僅僅是放一顆樹在旁邊,且規範他們不能吃,就好比我今天在家中放一個金庫,囑咐我的孩子不能偷裡面的錢,今天孩子依舊偷了,那我是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呢?答案是沒有,因為我既沒有指使他們去偷,還有做到告誡的本分,且整件犯罪行為中,我並沒參與任何一件。
但也可能會引伸出是否有誘拐犯罪呢?
我自己本身覺得沒有啦!繼續回到上面所提的舉例,我基於對我孩子的信任也做到叮嚀的責任,所以我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克倫威爾岡

喔喔 了解 謝謝你: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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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依照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依題目所述,耶和華可以預見亞當與夏娃有可能偷嚐禁果,卻未做任何能夠回避事情發生的舉動,應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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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奇葩問題

祈(⁎⁍̴̛ᴗ⁍̴̛⁎)

需要認真回答你嗎⋯? 我應該可以⋯⋯

克倫威爾岡

我想聽多方說法,我跟朋友討論很久,在不考慮耶和華是神的狀況下,他有提醒他們但他們還是吃了,可是明明可以把樹移走或擋住,他卻沒有這麼做,這樣到底有沒有構成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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