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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個人資料保障法》第1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所以要看個資法規定什麼樣的方式是合理使用來判斷有無違反人格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可以看到第二和第四款
我認為課本中小文的作法是有符合上述兩項合理使用的標準,但是第19-8條又規定需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如果把車牌po上網路會不會引來肉搜的事件發生那就對車主的權益有影響對吧,這時候就可能會違反個資法。

課本沒有把整件事講完所以沒辦法很果斷的說到底有沒有違反,只能從法條上自己判斷。

但是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法官的手上啦,並不是我們或老師說說就算還是要看每個個案的不同。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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